觀光產業合作社章程
觀光產業合作社章程
民國 年 月 日社員大會通過
觀光產業勞動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社定名台灣觀光產業勞動合作社
第 二 條 本社以加強各社員生產上之聯合,共謀生產技術之增進,與生產收益之增加為目的(生產合作社)。
本社以承攬觀光產業勞動勞務,增加社員之利益為目的(勞動合作社)。
第 三 條 本社為有限責任組織,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第 四 條 本社以新竹縣市為業務區域。
第 五 條 本社社址設於新竹縣內。
第二章 社 員
第 六 條 本社社員以在本社業務區域內,或附近居住之人民,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而有行為能力,有正當職業,而無吸食鴉片或其代用品,宣告破產及褫奪公權之情形者為合格。
第 七 條 凡願加入本社者,應先填入社願書,經社員二人之介紹,或直接以書面請求,由「社務會提經社員大會,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始得入社」。
第 八 條 本社社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一、違反第六條所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死亡。
三、自請退社。
第 九 條 本社社員得於年度終了時,自請退社,但應於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請求書,經理事會核准。
第 十 條 本社社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經社務會出席理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予以除名,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人,並報告社員大會。
一、不遵照本社章則及社員大會決議履行其義務者;
二、有妨害本社社務業務之行為者;
三、有犯罪或不名譽之行為者。
第 十一 條 出社社員,對於出社前本社所負之債務,自出社決定之日起解除,但本社於該社員出社後六個月解散時,該社員視為未出社。
第 十二 條 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已繳股款,「但本社得以貨物,償付出社社員之退還股金」。
前項股款之退還,於年度終了結算後決定之。
第三章 社 股
第 十三 條 本社社股金額,每股銀元○元(至少二元至多五十元),社員每人認購○股(至少一股),入社後得隨時添認社股,但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
第 十四 條 社員認購社股,分○期繳納,第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於所認股金總額四分之一。
第 十五 條 社員不得以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權,抵銷其已認未繳之社股金額;亦不得以其已繳之社股金額,抵銷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務。
第 十六 條 社員非經本社同意,不得出讓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
第 十七 條 凡受讓或繼承社股者,應繼承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受讓人或繼承人為非社員時,應適用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
第四章 組 織
第 十八 條 本社設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
第 十九 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社員組織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會由理事○人(至少三人),候補理事○人(至多不得超過理事人數三分之一)組織之。
監事會由監事○人(至少三人),候補監事○人(至多不得超過監事人數三分之一)組織之。理事及候補理事,監事及候補監事,均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舉之,理事會、監事會並各設主席一人,由理事監事分別推選之。
前項理事之任期為○年(一年至三年),監事之任期為一年。均得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社務會,由理事監事共同組織之。
第二十二條 本社為促進社務健全,得於社員大會,推舉評議員若干人,組織評議會,督促理監事及其他職員執行職務。
第二十三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及評議員。
二、審核並接受社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三、通過預算決算及業務計劃。
四、通過社員之入社出社。
五、制定或修改各種章則。
六、規劃社務進行。
七、處理理事監事評議員及社員之提議事件。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擬訂業務計劃。
二、聘任職員。
三、處理社員提出之問題。
四、調解社員間糾紛。
五、處理社員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六、處理其他理事監事提出之事務。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查本社財產狀況。
二、監查本社業務執行狀況。
三、當本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本社。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並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第二十六條 本社設經理(於必要時得設副經理)、文書、司庫、會計各一人,由理事會任用之。助理員、見習生若干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理事得兼任經理或經理以下之其他職員。
第二十七條 本社因業務之需要,得分部經營,各部設主任一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受經理之督導,進行專司之業務。
第二十八條 本社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如信用合作社設信用評定委員會;消費合作社設物價評定委員會等)。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聘任之。各種委員會章程另定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評議員、各種委員會委員,皆屬義務職。但有必需公務費用時,由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惟理事兼任經理以下其他職員時,得酌予薪給。
第 三十 條 本社出席聯合社之代表,由理事會提出於社員大會推選之,其任期為一年,但出席聯合社被選為理監事時,以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
第五章 會 議
第三十一條 社員大會分常社員大會及臨時社員大會兩種。通常社員大會,於每一業務終了後一個月內召集之,臨時社員大會因下列情形召集之。
一、理事會、監事會、評議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
二、社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時。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得呈報主管機關自行召集。
第三十二條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解除理事監事職權之決議,須由全體社員過半數的決議,解散本社或與其他社合併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三十三條 社員大會以理事主席為主席,理事主席缺席時,以監事主席為主席。
監事會召集大會時,監事主席為主席。
評議會召集大會時,由評議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社員自行召集大會時,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第三十四條 社務會每三個月召集一次,由理事主席召集之,其主席由理監事互選之。
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社務會開會時,經理、副經理及事務員、技術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監事會、評議會,每月召集一次,理事會、監事會由各該會主席召集之。評議會由評議員互推一人召集之,開會時之主席,由評議員輪流擔任之。
理事會、監事會及評議會,應各有理監事、評議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評議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章 業務
(觀光產業合作社類)
第三十六條 本社業務如左:
一、觀光旅遊服務勞務
二、觀光產業交通服務勞務
三、觀光產業餐旅服務勞務
四、觀光產業消費服務勞務
五、其他觀光產業勞務
第三十七條 前條業務上所需技術,由本社配合職務參與相關機構培訓之。
前項社員之技能,由本社依服務之需要依據職業證照認證之。
本社經營前條業務所需工具,除利用社員自備者外,本社得置備公共必需之設備。
第三十八條 本社對於委託各種勞務,須由本社供給器材時,得由本社代辦之。
第三十九條 本社對於委託人委託各種勞務,應依合約規定辦理,並收取勞務費及器材費。
前項勞務及器材費數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四十 條 本社承辦各種勞務所需勞力,由本社社員擔任之。
前項擔任勞務之社員,得由本社給予適當之工資,其支付標準,由社員大會決定之。
第四十一條 本社業務細則另定之。
第七章 結算
第四十二條 本社以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業務年度,理事會應於每年度終了時,造成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財產目錄,及盈餘分配案,至少於社員大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連同監事會查帳書,報告社員大會。
第四十三條 本社年終結算後,有盈餘時,除彌補累積損失,及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外,其餘數應平均分為一百分,按照下項規定辦理:
一、以百分之十作公積金(信用合作社以百分之二十作公積金),由社員大會指定機關存儲,或其他確有把握之方法運用生息,公積金除彌補損失外,不得動用。
二、百分之五作公益金,由社員大會決議,作為發展本社業務區域內合作教育及其他公益事業之用。
三、以百分之十作理事及事務員、技術員之酬勞金,其分配辦法,由理事會決定之。
四、以百分之六十五作社員分配金,按照借款社員已繳納之利息,及存款社員已支付之利息比例分配。
第八章 解散
第四十四條 本社解散時,清算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充之。
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規定,清理本社債權及債務。
第四十五條 本社清算後有虧損時,以公積金、股金順序抵補之。「如再不足,由社員按照第三條之規定,負其責任。」(在有限責任合作社「」內文字應刪去)。由清算人擬定分配案,提交社員大會決定之。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合作社法、合作社法細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呈准主管機關登記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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