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節3-5勞動契約審驗
勞動契約相關法令
簽訂勞動契約說明
- ㄧ,勞動契約係諾成契約:不以書面訂立為必要,原則上只要雙方意思合致,無論口頭約定、默示或事實行為發生均可成立。
惟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章第7條規定勞動契約依法有關規定之事項多達13項,故以書面訂立為宜,並較能規範正常之勞動關係,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具體明確,有利安定生產秩序,亦可避免勞資糾紛。
二、勞動契約內容不得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關該事業適用團體協約之約定。
三、勞方為未成年人時,依民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另依勞基法第46條規定,未滿16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書文件。
四、雇主與個別勞動者訂定書面勞動契約時,其內容應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章第7條各項規定,也可就雙方應行遵守事項另行約定,並參酌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及工作性質,在契約中明訂。
五、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六、勞資雙方簽訂或終止勞動契約,除特定性工作之定期契約,期間超過一年者外,毋庸報主管機關核備,惟該項契約應不得違背勞動基準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七、特定性工作之定期契約超過一年者,應報之「主管機關」,為事業單位主體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 政府;如當事人一方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者,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
八、勞動契約之工作項目採列舉方式訂明,其內容並應與乙方工作技能及意願相配合。
九、僱用勞工如為女工、童工時,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增訂保護條款。。
十、勞動契約經勞資雙方同意,得隨時修正之。
勞動契約範例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人 雙方同意訂立契約條款如
○ ○ ○ (以下簡稱乙方) 下,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一、契約期間:
甲方自 年 月 日起雇用乙方為 (註:請填職稱;例如:出納),如須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規定辦理。(不定期契約)。
二、工作項目:
乙方接受甲方之指導監督,從事下列工作:
(例如:出納工作:(一)帳款之收取、登列。(二)員工薪資發放。(三)辦理員工勞工保險有關業務。(四)其它與上列各項相關事務。
三、工作地點:
乙方勞務提供之工作地點
四、工作時間: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如下,每日不超過八小時,每二周不超過八十四小時:
- 隔周休二日:周一至周五__:__上班,__:__下班,__:__至__:__休息;周六__:__上班,__:__下班;每二周工作總時數為____小時。
- 周休二日:周一至周五__:__上班,__:__下班,__:__至__:__休息;每二周工作總時數為__小時。
- 周休一日:周一至周六__:__上班,__:__下班,__:__至__:__休息;每二周工作總時數為__小時。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各公司依實際選擇一項方案)
,甲方得視業務需要採輪班制或調整每日上下班時間。
(二)甲方因工作需作要延長工作時間或休假日須照常工作時,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休假日照常工作時,工資加倍發給。
(三)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或停止例假、休假、特別休假必要照常工作時,工資加倍發給。事後並給予適當之休息或補假休息。
五、例假、(特別)休假、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的給假:
甲方依照「附件一─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給假編製表」辦理。
六、工資:
(一)工資按月全額支付,甲方每月給付乙方薪資 元。
(二)給付乙方工資,經乙方同意發放時間如下,如遇例假或休假則(□提前□順延):
- 每月一次:於每月___日發放(□前月□當月□次月)之工資。
- 每月二次:
1、每月___日發放(□前月□當月□次月)___日至(□前月□當月□次月)___日之工資;
2、每月___日發放(□前月□當月□次月)___日至(□前月□當月□次月)___日之工資。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請各公司依實際選擇一項方案)
,且甲方不得預扣乙方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七、請假:
乙方之請假依勞動基準法、兩性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八、資遣:
甲方依法資遣乙方或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九、退休:
(一)乙方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自請退休時,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甲方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強制乙方退休時,應按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職業災害及普通傷病補助:
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福利:
(一)甲方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及相關法規,為乙方加入勞工保險。
(二)乙方在本契約有效期間,享受甲方事業單位內之各項福利設施及規定。
十二、考核及獎懲:
乙方之考核及獎懲依甲方所訂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規定辦理。
十三、服務與紀律:
(一)乙方應遵守甲方訂定的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並應謙和、誠實、謹慎、主動、積極從事工作。
(二)乙方所獲悉甲方關於營業上、技術上之秘密,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三)乙方於工作上應接受甲方各級主管之指揮監督。
(四)乙方在工作時間內,非經主管允許,不得擅離工作崗位。
(五)乙方應接受甲方舉辦之各種勞工教育、訓練及集會。
十四、安全衛生;
甲、乙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應該修改為職業安全衛生法
十五、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
甲乙雙方僱用受雇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悉依本契約規定辦理,本契約未規定事項,依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或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法令及團體協約之之補充效力:
本契約所規定之事項與團體協約或政府有關法令規定相違背時,依團體協約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七、契約修訂:
本契約經經雙方同意,得以書面隨時修訂。
十八、契約之存執:
本契約書1式2份,雙方各執1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 方:○○○○○○公司(蓋公司印章)
代 表 人:○○○(簽名蓋章)
公司執照字號:
乙 方:○○○(簽名蓋章)
地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參、附件一:
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給假編製表 | |||
假別 | 給假天數 | 工資給與 | 備註 |
婚假 |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8日。 |
工資照給。 |
一、本表係依勞動基準法、兩性工作平等法編製,事業單位給假如有優於法令者,從其規定。 二、勞工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喪假,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於百日內申請分次給假。 三、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1個月以上者外,如遇例假、休假,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四、產假係以事實認定為準,不論已婚或未婚。 五、勞工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請1星期及5日之產假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惟若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則雇主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規定,就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折半發給工資。 六、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生理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勞工產假、特別休假期間,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之發給。 七、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實施5天工作制時,雇主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及婚假得以每日8小時乘以應給假日數計給之,至於喪假、病假及事假亦可依上開方式計給之。惟產假無論勞工每日之工作時數多寡,均應以曆日之1日為計算單位。 八、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所謂「1日」係指連續24小時而言。 九、例假為強制規定,雇主如非因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 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之行業可依該規定調整例假。 十一、行政院勞委員會94年6月8日勞動2字第0940029639號公告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修正(喪假)上述公告所稱之祖父母或配偶之祖父母均含母之父母。 |
事假 |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 |
不給工資。 |
|
普通傷 |
病假
一、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二、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款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以1年為限。
逾期未癒者得予資遣,其符合退休要件者,應發給退休金。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
未超過三十日部
分,工資折半發
給,其領有勞工保
險普通傷病給付未
達工資半數者,由
雇主補足之。
生理假女性員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生理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同上。
生理假一年三日以內不列入病假薪資照給
喪假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8日。
二、祖父母(含母之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6日。
三、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含母之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3日。
工資照給。
公傷病假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一、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二、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公假員工奉派出差、考察、訓練、兵役召集及其他法令規定應給公假等,依實際需要天數給予公假。
工資照給。
家庭
照顧假員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
不給工資。
陪產假員工於其配偶分娩時,本公司應給予陪產假3日。
工資照給。
產假
一、女性員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
二、女工妊娠六個月以上分娩者,無論死產或活產,給予產假8星期,以利母體調養恢復體力。
三、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
四、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1星期。
五、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5日。
一、女性員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二、女性受僱者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可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請1星期及5日之產假,雇主不得拒絕。
依勞動基準法及兩性工作平等法並無規定,前開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請勞資雙方議定之。
例假
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工資照給。
休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工資照給。
特別休假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1年以上3年未滿者7日。
二、3年以上5年未滿者10日。
三、5年以上10年未滿者14日。
四、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一日,加至30日為止。
工資照給。
(一)
勞 動 法 規 與 企 業 整 體 規 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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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法規之規劃案與行銷DM 2.勞動法規合約書與簽訂 3. 作業流程與表格規劃 4. 資料收集與分析解讀 5. 現場輔導與問卷運用 6. 送件輔導與回覆處理 |
1.工作規則、附屬辦法及申請案
2.員工出勤管理辦法 3.員工請假休假管理辦法 4.員工考核作業管理辦法 5.員工離職交接作業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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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規章
2.勞工退休金監督委員會.勞工退休辦法.勞工準備金提撥率勞資會議相關資料案 3.申訴處理制度 4.職工福利委員會相關資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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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任契約.承攬契約勞工保險協議書
2.員工職災補償撫卹作業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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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基法擴大實施後勞資雙方因應之對策。
2.解釋令申請與運用其他人事問題處理 3.企業主說明會與實務演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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