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第一章 事業之職直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 1

第二章 設備之維護及檢查……………………………………………… 2

第三章 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3

第四章 教育及訓…………………………………………………………10

第五章 急救及搶救………………………………………………………11

第六章 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15

第七章 事故通報及報告…………………………………………………16

第八章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16

 

 

○○○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第一章 事業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一、為維護本公司工作場所之安全與衛生,確保員工之生命財產安全與身體健康,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特訂定本守則。

二、本公司全體員工及非本公司人員在本公司之工作場所從事工作者,均應遵守本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規定。

三、事業主或事業經營負責人之職責(含具有管理權限之雇主代理人)

1.決定安全衛生政策。

2.公開宣佈及支持安全衛生計畫。

3.核定安全實施方案、計劃及經費,並督導實施之。

4.綜理負責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5.督導各部門主管促進安全衛生活動。

6.提供安全衛生防護設備。

7.規劃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8.提供安全、健康、舒適之工作環境及工作方法。

9.其他。

 

四、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職責

1.釐訂職業災害防止計畫、緊急應變計畫,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2.規劃、督導各部門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稽核及管理。

3.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4.規劃、督導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危害通識及作業環境測定。

5.規劃、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6.規劃勞工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7.督導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死亡等職業災害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8.實施安全衛生績效管理評估,並提供勞工安全衛生諮詢服務。

9.提供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

10.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五、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之職責

1.職業災害防止計劃事項。

2.安全衛生管理執行事項。

3.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檢點及其他有關檢查督導事項。

4.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

5.提供改善工作方法。

6.擬定安全作業標準。

7.教導及督導所屬依安全作業標準方法實施

8.其他有關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六、勞工之職責

1.有接受體格檢查、定期健康檢查、特定項目健康檢查之義務。

2.有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義務。

3.有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義務。

4.要服從與遵從主管之指示:要提供安全建議,促請改善。

5.要立即報告一切事故與傷害。

6.遇火災或其他緊急事件時要知道本身之任務。

7.要遵守標準作業程序,並依安全作業標準從事作業。

 

第二章 設備之維護及檢查

 

一、本公司係依生產之需設置各項設備、儀器,各場所負責人應對下列事項,設置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1. 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
  2. 防止爆炸性、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3. 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4. 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5. 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6. 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物品、含毒性物質等引起之危害。
    1. 防止、高溫、低溫、噪音、振動等危害。
    2. 防止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3. 防止水患、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二、維護與檢查

  1. 對各項設備,現場單位必須依照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有關規定,實施定期檢查、維護與保養。
  2. 檢查方式區分為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等,責由各場所負責人會同管理代表研擬並依計劃實施。
  3. 各項檢查須詳細記錄,由各場所自行留存備查,自動檢查記錄包括下列各要項:

(1)檢查日期(年、月、曰)。

(2)檢查方法。

(3)檢查部分(包括有關之工作流程圖、機械設備結構圖)。

(4)檢查發現危害,分析危害因素。

(5)評估危害風險(嚴重性及可能性分析)。

(6)實施檢查者之姓名。

(7)依檢查及風險評估結果採取改善措施之內容。

(8)定期檢討改善措施之合宜性。

  1. 對列管之危險性機械、設備,必須依法辦理竣工(或使用前)檢查及定期檢查,檢查合格後應公告並影印送管理部備查。

第三章 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

在公司各工作場所中,從事工作時,應遵守各種不同作業之工作守則,各種工作守則詳列如下:

(一)一般安全規定

  1. 所有從業人員必須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2. 從業人員切勿使用不安全工具或設備以免發生危險。
  3. 進入工作場所時,首先要了解周圍環境,各場所負責人提示之事項應予牢記並遵守。
  4. 工作進行時,須配戴個人必要之安全防護具,並選擇安全的工作方法。
  5. 進行工作人員對於其所執行的工作應熟如其安全要領,以免危害發生。
  6. 進行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消防設備之使用方法及放置地點。
  7. 注意工作場所中標示之各種危險信號及安全標誌。
  8. 不熟悉的機器、設備及儀器,切勿擅自使用。
  9. 護罩、護網或圍欄等防護設備禁止任意拆卸或使之失效。
  10. 工作場所具有之安全衛生設備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去效能,發現被拆或喪失效能時,應即報告主管人員。
  11. 工作場所地面,應保持乾淨,若有油類噴濺或洩漏於地面時應立即清除,以免滑溜造成危險。
  12. 工作場所之通道、安全門、安全梯等應維持良好狀態,若有損壞應即通知該場所實負責人。
  13. 工作場所之通道口、安全門、安全梯等均應保持暢通,不可堆放工具、材料、機件等雜物。
  14. 機械或材料不可任意放置。
  15. 隨時保持機器、設備及工具之整潔。
  16. 機器開動後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場所。
  17. 從事機器之清掃、上油及調整、檢修等作業時,均應先行停機並在電氣開關處懸掛警告牌,始行檢查、修理,以免失誤而造成意外。
  18. 電氣手工具應絕緣良好才能使用。
  19. 手工具應保持良好狀態,使用前應檢查有無鬆動或破損,有此現象時不得使用, 以確保安全,使用後應放回工具存放處。
  20. 不可將工具、材料置於可能落下傷人之處。
  21. 在工作中所產生之廢料、廢液、垃圾或其他雜物,應分別置於指定地點,等待處置。
  22. 工作場所內,所有清洗溶劑於用畢時應即蓋妥,以免產生易燃性蒸氣導致火警。
  23. 禁止吸煙。
  24. 非經許可,不得在各作業場所或倉庫內使用正常作業以外之明火或其他可能引火之熱源。
  25. 發生火災時應將周圍機械停止運轉。
  26. 工作場所應由最後離開者注意關閉門窗及電氣、瓦斯總開關,下班後尤須注意將門窗關閉,熄滅燈火;或指派人員負責門窗、水、電源、瓦斯之管理。
  27. 同事間應相互勸勉,遵守各項安全衛生守則。
  28. 隨時提示或建議改善事項及方法。

(二)一般衛生規定

  1. 非因工作需要不得逗留或徘徊於他人工作地區。
  2. 嚴禁打擾他人工作或分散他人工作注意力。
  3. 工作場所應經常保持清潔,若有患病或精神欠佳,應即休息或就醫。
  4. 工作時應穿著合身整齊之工作服並使用適當之工具、器材及人體防護具,並要穿鞋,禁穿拖鞋、木拖鞋等,禁止赤膊、赤腳工作。
  5. 不得穿著不衛生或有引火危險之油污工作衣。
  6. 在工作崗位上嚴禁吸煙、飲酒、嚼檳榔、吃口香糖及其他妨礙工作之進食等。
  7. 飲水處及盛水器應保持清潔。盛器並須加蓋。
  8. 作業時間內換氣設備應保持連續運轉,不得關閉。
  9. 物件堆放勿阻礙門窗的空氣流通。
  10. 窗面及照明器具之透光部份均須保持清潔勿使掩蔽。
  11. 窗邊不得堆放物品以免妨害採光。
  12. 工作場所內裝設的照明設備,不得隨意破壞,遇有損壞立刻報修。
  13. 工作場所平日保持乾淨,並定期全面大掃除。
  14. 廢物、垃圾應堆置垃圾箱,並經常保持箱蓋完整清潔。
  15. 廁所應保持良好通風,並保持乾淨。
  16. .禁止用壓縮空氣作為身體或服裝清潔之用。
  17. 在工作環境避免將物品堆積過高,以免傾倒傷人。
  18. 必須了解各工作場所逃生及疏散之路線。
  19. 若遇火災等事故,不可搭乘電梯逃生。
  20. 有人受傷應立即施以必要之急救,不論輕重,均請醫師診治。
  21. 遇有意外事故發生,不論有無人員受傷均應報告各場所負責人。

 

(三)工作場所安全衛生規定

  1. 從事任何工作前,應確認做好安全評估,充份了解使用設備之安全狀況及使用物品之毒性、物性、化性與正確之使用方法,並對製程中可能發生之危害提出預防方法,並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
  2. 任何工作應明訂操作程序、作業條件及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3. 進入工作場所應配戴必要之個人防護具,如安全眼鏡、安全鞋、防護手套及防毒面具等。
  4. 化學品應妥善管理,危險品、易燃品、毒性化學物質應存及於指定位置,不得任意棄置。
  5. 任何化學品應標示其品名。
  6. 危害性、有毒性化學藥品應依危害通識規則或環保法令相關規定標示之。
  7. 任何輸送管線應標明內容物之成份。
  8. 使用之化學藥品應於現場置物質安全資料表,及緊急洩漏處理設備。
  9. 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與一般事業廢棄物分開貯存,非經處理不得任意丟棄。
  10. 從事會發生毒性氣體之作業,應在抽氣櫃內進行。
  11. 遇有警鈴響時,應立即察明原因回報各廠所負責人。
  12. 認清及牢記最近的滅火器、急救箱及緊急沖身洗眼器位置,並熟知使用方法。
  13. 被化學品濺潑,應立即用水沖洗十五分鐘以上,並視情況送醫治療。
  14. 各工作場所應標示緊急連絡人電話。
  15. 工作場所應隨時保持整齊、清潔。
  16. 工作場所的採光照明、通風換氣應符合法規規定。
  17. 各工作場所之溫濕度、通風、照明、噪音等,若有異常狀況時,應立即處理。
  18. 銳角物品之放置不得影響人員安全,或妨礙通行。
  19. 重物不得置於高處或懸掛在牆壁上。
  20. 易燃物品不得置於電源、開關附近以防危險。
  21. 記住安全門、滅火器位置與逃生路線,以備緊急之需

 

(四)機械安全規定

  1. 機械上容易發生捲入軋傷的位置,所裝護罩或護欄不可任意拆卸,如有損壞並應立即通知各保護人員維修。
  2. 凡可能對人體造成傷害之機械所加警告標誌,各工作人員應注意遵守。
  3. 不可用手接觸機械轉動部分。
  4. 廠內各種機械及設備非由認定合格人員外,其他人不得擅自修理。
  5. 機械需要經修理,調整時須先將機械停止,並切斷電源及加「修理中」之標示牌。
  6. 機械結構不明白前切勿操作或拆卸,以免發生意外。
  7. 高架上修理機械必須先行試轉,正常後,再會交使用者。

 

(五)電氣設備安全規定

  1. 變電室或受電室,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
  2. 保險絲燒斷時,絕不可改用不合適的保險絲或用電線、其他金屬代替保險絲。
  3. 在修理電氣設備時之開關必須懸掛明顯之標示牌,除該名負責修理者外,任何人不得將該標示牌取下,以免發生傷亡。
  4. 電線上不得接裝過多之用電器具,以免因過載而發生火災。
  5. 隨時檢修電氣設備,遇有重大電氣故障及電氣火災等,應切斷電源,並即聯絡當地電力公司。
  6. 電線間、直線、分歧接頭及它線與器具間接頭,應確實接牢。
  7. 拆除或接裝保險絲以前,應先切斷電源。
  8. 與電路無關之任何物件,不得懸掛或放置於電線或電氣器具附近。
  9. 不得使用未知規格之工業用電氣器具。
  10. 非職權範圍,不得擅自操作各項電氣設備,電氣器材之裝設與保養(包括修理、換保險絲等)非領有電匠執照或極具經驗之電氣工作人員不得擔任。
  11. 為調整電動機械而將其開關切斷後,須掛牌標示,並儘可能加鎖。
  12. 不得以肩負方式攜帶過長物體(如竹梯、鐵管等)通過加壓設備或其中間。
  13. 開關之關閉應完全,如有鎖緊設備,應予操作後加鎖。
  14. 拔卸電氣插頭時,應拉插頭處。
  15. 切斷開關,應迅速切確。
  16. 不得以濕手或濕操作棒操作開關。
  17. 如遇電氣設備或電路著火,須用不導電滅火設備。
  18. 遇停電時應關閉機器之電氣開關。
  19. 電線電路如發生電線包覆有破裂,應即更換新品,以免發生災害。
  20. 關閉開關時,發生火花現象,應確實查明原因,再行作業。
  21. 電氣機械運轉中,如發現有不正常情形時,應即報告主管人員,但如時間上不允許,應先切斷電源,切勿驚惶逃避,以免災害擴大。
  22. 所有電氣設備外殼接地線,不得任意拆掉。
  23. 所有電氣設備及電線電路維護,均應嚴格遵守電氣安全規章程序操作。

 

(六)堆高機作業安全規定

  1. 每月應檢查堆高機各項系統是否正常。
  2. 堆高機之行駛速率,除不得超過額定之限速外,並應視地形及環境減低速度,以免發生危險。
  3. 不得將堆高機駛經鬆土或坑陷地區。
  4. 堆高機上所裝之物料,應整齊放置,其高度不得妨害司機之視線。
  5. 堆高機負重行駛前,應先將所載物料放低置離地1呎左右始可行駛,因降低重心後穩度增大。
  6. 堆高機停用時,應將載貨物妥降地面,並換上低速檔,以防滑動。

 

(七)鑽床作業安全規定

  1. 操作機器或在機器旁工作時不得穿著寬大衣服或戴手套。
  2. 操作鑽床時切削可能會飛噴,則應戴安全眼鏡。
  3. 不可用身體任何部份煞車。
  4. 不得將機器之防護裝置拆除或損壞。
  5. 機器修理前須先將馬達電源開關切斷。
  6. 清掃機械必須停車。
  7. 離開工作場所,要將馬達或動力源停止,不要使其空轉。

 

(八)空氣壓縮機作業人員應遵守之規定

  1. 馬達傳動三角皮帶或轉軸等部位,應以適當之護罩加以保護。
  2. 壓力計及安全閥應經檢查認合格後方可使用。
  3. 閥、旋塞開啟時,必須徐徐打開,避免流量突然太大。
  4. 隨時注意壓力及流量變化。

 

(九)物料儲存、搬運安全規定

  1. 物料之堆放不得超過堆放地面最大安全負荷。
  2. 物材料之堆放不得影響照明。
  3. 物料之堆放不得妨礙機械設備之操作。
  4. 物料之堆放不得阻礙交通或出入口。
  5. 物料之堆放不得減少自動洒水器、火警警報器之有效功用。
  6. 物料之堆放不得妨礙消防器材之緊急使用。
  7. 物料之堆放不得阻塞電氣開關及急救設備。
  8. 堆積物料之地基應鋪墊平實。
  9. 不使用損壞的容器,與不牢固的鐵鍊、鋼索、及麻繩。
  10. 貯存長而重之器材時,應使重量均勻;並勿使其伸出在行人通道上。
  11. 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貯存時四周須設置明顯標示,並特別注意防火。
  12. 易燃品貯存地點嚴禁煙火,而且不得從事發生火花之工作並設置嚴禁煙火之標誌。
  13. 保持工作場所整潔空氣流通,通風設備如未正常運轉應即通知場所負責人。
  14. 搬運物料人員,不要著拖地之長褲,或過大之鞋靴,以免絆倒自己。
  15. 搬運及開箱前,應將突出之鐵皮、鐵釘等先拔除。
  16. 搬運粗糙物件時應戴防護手套。
  17. 取用堆疊物件時不得由下部抽取,切勿從起重機下面經過。
  18. 用手搬運重物時,應先以半蹲姿勢,抓牢重物,然後用腿肌出力站起,切勿彎腰搬起重物,以免扭傷腰、背。
  19. 堆舉重物應先深吸氣一直到重物放好後才呼出,深吸氣可以拉緊肌肉避免扭傷。
  20. 不宜以拋擲方式,遞送物件。
  21. 裝載物料之手推車,應向前推進,除空車外不宜拉行。
  22. 兩人以上合力搬長形重物時,應面向同一方向,並由經驗較多者在後方指揮。
  23. 繞經鋒利尖角之鋼索及麻繩,應加墊木板或厚麻袋以防止被割斷,重物墜落傷人。
  24. 用吊索吊起圓柱形物體,或表面較為光滑之物件時,至少要將吊繩索繞經被吊物兩圈以上,以免滑落。
  25. 搬運鐵管、木材、梯子等長形物料時,前端應稍為朝上,以免行進時撞及地面,同時在轉彎時注意控制轉動方向,切勿觸及電線或撞及他人。

 

(十)手工具安全規定

  1. 手工具使用前應檢查有無破裂損壞或鬆動,有此情形不得使用應立即保養維修。
  2. 當切斷甚短之物件時,應有東西遮蓋以防其飛出。
  3. 當用力拉板手時,應完全密合不可再板手內加蓋墊片,必須注意萬一板手滑脫時保持重心平穩。
  4. 在高處或狹小地區工作時,應一手抓住堅實物或身體靠實,以防手工具脫落時身體失去平衡。
  5. 電氣手工具應試驗絕緣良好才可使用。
  6. 手工具使用後應立即擦拭乾淨,並歸還原來位置。
  7. 各種手工具應按其規定的使用原則使用,不得任意持用。
  8. 使用起子實不可以手持工作物,應將工作物品夾牢。
  9. 有機溶劑作業場所,禁止使用鐵製手工具敲打。

 

(十一)消防設備安全規定

  1. 滅火器應定期保養檢查,更換藥劑,填妥保養日期並簽名。且每位員工生必須熟練各類消防設備使用,以便災害發生時能及時搶救。
  2. 應切實遵守,嚴禁煙火,禁止閒人進入之規定,非經許可並不得使用明火。
  3. 應在指定之場所吸煙,煙蒂應放入煙灰缸內,嚴禁隨便拋棄煙蒂。
  4. 機械、電氣設備,應確實檢查,妥善保養,以免發生過熱失火或走火等事故。
  5. 易燃廢棄物,如廢油布、廢紙等應放置於規定處。
  6. 易燃、易爆及危險物品,應隔離儲存。
  7. 滅火器等消防設備周圍禁止堆放物品,並經常保持堪用狀態。
  8. 安全門、安全梯,應保持暢通,同時其通道上,不可放置物品。
  9. 火災大致可分四類:

甲(A)類火災:一般可燃性固體如木材、紙張、紡織品、橡膠、塑膠所引起之火災適用之滅火劑:水、泡沫、乾粉ABC類、消防砂等。

乙(B)類火災:可燃性液體如汽油、溶劑、燃料油、酒精、油脂類與可燃性氣體如液化石油氣、溶解乙炔氣等引起之火災。適用之滅火劑:泡沫、二氧化碳、鹵化烷、乾粉ABC類、消防砂等。

丙(C)類火災:通電之電氣設備所引起之火災,必須使用不導電之滅火劑以撲滅者,電源切斷後視同甲乙類火災處理。適用之滅火劑:二氧化碳、乾粉D類。

丁(D)類火災:可燃性金屬如鉀、鈉、鈦、鎂、鈷等所引起之火災,必須使用特種化學乾粉以撲滅者,絕對禁止用水。適用之滅火劑:乾粉D類。

  1. 滅火器使用法:

乾粉滅火器使用法:

(1)拉開保險卡或保險絲。

(2)用力壓下壓蓋,刺破氣瓶。

(3)用手握緊噴嘴之開關壓板,乾粉即行射出。

  1. 滅火方式應先詳讀物質安全資料表,許多物質不能用水滅火。
  2. 一般可以使用乾粉式滅火劑以撲滅化學溶劑火災,但在有儀器之場所可能須要使用海龍類、二氧化碳或惰性氣體為滅火劑。
  3. 發現如屬小火時,能以滅火設備撲滅者,即以適用之滅火設備滅火,並設法通知他人協助滅火及通知單位主管。

15.發現如火勢已猛,應立即啟動手動火警警報機,通知消防隊、單位主管並通知人員立即疏散。

 

(十二)電腦作業安全衛生規定

  1. 經常擦拭終端機螢幕及護目裝置(護目鏡或護目網)上之灰塵及手印,以保持清潔。
  2. 調整桌椅及螢幕之高度和角度,使眼睛略高於螢幕上緣,且保持45公分至72公分的距離,不可太近或太遠,桌、椅、鍵盤的高度應配合個人工作,調整至適當之高度。
  3. 於可能範圍內,調整螢幕的方向,使螢幕前反光現象減至最低,螢幕後方應與其他工作人員保持適當安全距離。
  4. 每工作二小時至少須有15分鐘適當的休息。
  5. 操作中,如發現有運轉不順等現象時,應立即報請檢修。

 

(十三)身心壓力安全衛生規定(補)

 

 

第四章 教育與訓練

一、各場所負責人對所屬人員應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及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四條之規定,每年舉辦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訓練。

(一)訓練項目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概要

職業安全衛生概念及現場安全衛生規定

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檢點事項

標準作業程序

緊急事故之處理或避難事項

作業中應注意事項及危害預防方法

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其他必要事項

(二)訓練時數

新雇人員不得少於三小時;調換工作者不得少於三小時;對製造處理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作業等人員工增加下列課程三小時;

(1)危險物及有害物之通識計劃。

(2)危險物及有害物之標示內容及意義。

(3)危險物及有害物之特性。

(4)危險物及有害物對人體健康之危害。

(5)危險物及有害物之使用、存放、處理及棄置等安全操作程序。

(6)緊急應變程序。

(7)物質安全資料表之存放取得方式。

 

 

三、其他凡由有關法規規定須有證書者始得擔任之工作,各場所應指派人員參如有關單位辦理之訓練。(含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等作業在內)。

(一)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二條左列人員應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2)作業環境測定人員。

(3)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4)安全衛生相關作業主管。

(5)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人員。

(6)特殊作業人員。

(7)一般作業人員。

(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二)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及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四條之規定,每年舉辦勞工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訓練。訓練項目及時數如上面所述。

 

第五章 急救與搶救

一、凡在工作時意外受傷,如清理物品時,不幸刺傷或突然身體不適時,應立即前往(送至)醫院處理。

(一)一般性急救

  1. 在醫護人員抵達前受過急救訓練之員工應立刻對傷患作適當處理,避免導致更嚴重的後果。
  2. 在沒有確定受傷之實情前,應將傷患平臥,可防止昏厥與休克。
  3. 如傷患面色發紅,應將頭部墊高,如嘔吐則將頭部轉向一邊,以防窒息。
  4. 需要時可用棉被、衣物等保持傷患之體溫,以防止休克發生。
  5. 速召救護車或用擔架運送傷患至醫療處所或速請醫護人員。
  6. 急救者的責任在於救命、防止傷勢或病情轉惡、保持傷患安靜及舒適,以靜候醫護人員到來。
  7. 在場急救者,應協助傷患述說病情原因等,以幫助醫護人員治療及診斷。
  8. 擔任急救者必須:

(1)不驚慌失措。

(2)鼓足自信。

(3)給予遭意外傷害或急病者之立即和臨時性的照料,直至專業救護人員來到或能得到醫師的診治時止。

 

(二)外傷急救

  1. 外部創傷之種類分為破開傷、擦傷、切傷、撕裂傷等,就醫前應注意上血及防止細菌進入傷口。
  2. 外傷的急救是以消毒之紗布敷蓋於傷口處,急救人員應有消毒觀念,手指不能直接接觸傷口,清洗消毒應由醫護人員行之。
  3. 止血法應先查看血色,如為鮮紅色則表示主動脈血,應在心臟及傷口間用帶束緊,暗紅色為靜脈血,應在傷口及身體外緣之間束緊。

 

(三)受傷流血止血法

1.直接加壓法

(1)置敷料(清潔的手巾或布塊等)於傷口上,爾後用你的手或雙手壓在敷料上,若無敷料又大量出血的狀況可立即用手直接貼壓在傷口上,以免流血過多死亡。

(2)在傷口上直接施壓力。

(3)用繃帶(領帶或布條等)將敷料固定於傷口上。

(4)無骨折時,抬高患肢。

(5)保持傷者臥下。

(6)儘速送醫。

 

2.升高止血法。

將患部抬高使其高於心臟。

3.止血點止血法

(1)上肢止血點(肱動脈)位於上臂內側,腋窩與肘的中間。

(2)下肢止止點(股動腺)位於腹股溝。

4. 止血帶止血法:

(1)用止血帶緊繞肢體兩圈,打一單結。

(2)一根堅固短木棒放在單結上,再打二個單結。

(3)旋轉木棒、紮緊止血帶至血流停止為止。

(4)以止血帶兩端或其他可綁之物固定木棒。

(5)在止血帶上附上標明,使用止血帶的時間及部位的標誌。

(6)每隔15至20分鐘放鬆一分鐘。

注意:只有當嚴重到危及生命安全的大量出血,卻無法用其他方法止住時,才能使用止血帶。

 

(四)昏倒急救

  1. 昏倒又稱休克,起因如站立太久、受驚、悸動、飢餓、疼痛或劇烈工作等,處理昏倒首先明瞭其為貧血或充血性,分別處理之。
  2. 貧血性昏倒,特徵為臉色蒼白,四肢冰冷,處理法為使其頭部低腳高,斜躺在床上。
  3. 充血性昏倒,特徵為面紅耳赤,有時痰聲滾滾,處理法為將患者頭高腳低,斜坐在椅子上。

 

(五) 觸電急救

  1. 觸電都會發生「假死」的現象,呼吸和心臟停止活動,首先須令其離開電源,千萬不可用赤裸的手去拉,可用乾燥之竹竿、木棒等將患者與觸電物挑開。
  2. 然後送至通風良好地方,解開上衣、仰臥,稍抬頭部再用氧氣或進行人工呼吸,有時甚至須經三、四小時直至醫師到來。
  3. 甦醒後,如有電傷,則按灼傷處理之。

 

(六) 呼吸之急救:(口對口人工呼吸法)

  1. 使遇難者仰臥,頭向後傾。
  2. 大拇指伸進遇難者上下齒之間,打開口腔用力使下顎突出直至下齒高於上齒。
  3. 搶救者用右手大拇指捏住遇難者鼻孔。
  4. 搶救者作深呼吸後,把口緊緊對準遇難者之口,向遇難者的口吹進空氣。
  5. 搶救者把空氣吹進遇難者之肺部時,必須注意遇難者的胸部有無隆起,以便確定氣道是否暢通無阻。
  6. 搶救者把嘴移開,讓遇難者吐氣後(胸部落下),重覆吹進空氣,每分鐘應重複十二次,直至遇難者被救活為止,如遇難者為小孩時, 則應增加至每分鐘二十次。

 

(七) 心外按摩法

  1. 雙手疊放在患者胸骨下部心窩上方(劍突以上二橫指處)

  2. 手指上翹,以上半身力量適度下壓3~5公分。
  3. 一人施救時,以二次口對口人工呼吸配合十五次心外按摩。
  4. 二人施救時,一次口對口人工呼吸配合五次心外按摩。

 

(八) 骨折之急救

1.骨折的急救:

先把骨折的肢體,以正確的「附木」綁紮方法加以固定,綑縛時應鬆緊適度。

2.鎖骨骨折的急救:

於傷側腋下墊以大而厚的棉布摺墊,然後以三角巾將傷側上肢固定。

3.脊椎骨骨折的急救:

應絕對禁止傷者坐起,並勿使傷者抬頭,搬運時用擔架水平移動,不可傾斜或顛倒。

4.肋骨骨折的急救:

使用絆創膏,以重疊貼合之方式於傷口處加以固定,注意防上昏厥的發生,並趕緊用擔架送醫院醫治。

 

(九)燒傷、灼傷

1.急救時,如為輕度灼傷,其皮膚未破時,則塗以消毒凡士林油膏,橄欖油等。

2.深度者,應即刻送醫,急救者僅將灼傷面覆以消毒紗布即可。

 

嚴重燒傷處理:

1.如果衣服著火,用外套、毯子把火撲滅。

2.讓患者躺下,以減輕休克。

3.剪去燒傷部分之衣服,衣服如粘在傷口不可硬撕下來。

4.先將手洗淨以防感染。

5.將患者緊急送醫。

 

輕微燒傷處理:

1.把傷者浸於冷水,如無法浸水,將冰濕的布敷於傷口,直至不痛為止。

2.不可用油膏、油脂類塗劑。

3.如果皮膚起水泡,用消毒的紗布把傷處蓋住,不要剌破或放出裏面的水。

 

(十) 化學藥物中毒之急救

1. 吸入性中毒急救:

(1)除非有適當防護裝備,且熟悉空氣呼吸器及救生繩使用方法,否則不可試圖進入施行搶救,以免自己跟著中毒。

(2)將患者搬運至空氣新鮮處。

(3)倘呼吸停上或不規則時,即施行人工呼吸。

(4)速請醫師到現場或送醫院診治。

(5)使患者保持溫暖及寧靜。

(6)不給予任何酒精飲料。

 

2.化學物或其他異物掉入眼內之急救:

(l)即將眼瞼翻開用清水輕輕沖洗 (配戴隱形眼鏡者需先行取出。)

(2)沖洗至少15分鐘,速將患者送醫診治 (勿用硼酸或其他化學藥物或油膏)。

 

3.化學物灼傷:

(1)立即用大量水沖洗,儘速沖洗是減少傷害的重要步驟。

(2)一面脫衣、一面繼續用大量水沖洗。

(3)取清潔的覆蓋物將燒傷部蓋起。

(4)倘灼傷面積廣泛,則令患者臥下,安置其頭、胸部略低於身體其他部位,如可能,宜將兩腿抬高。

(5)傷者神志清醒,如可以吞嚥,則給予足量的非酒精性飲料。

(6)除小塊皮膚發紅的輕度灼傷外,所有灼傷均應請醫師診治。

 

二、對特殊工作造成傷害時,除送醫及反映上級處理外,應製作書面報告送工安組。

 

三、意外事故如火災、地震等發生時,應立即以公司內線電話〞9〞、〞6〞、〞131〞、緊急廣播通報,並作必要之搶救措施。

 

第六章  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

一、灰塵發生的工作,應戴防護口罩。

二、噪音太大的地方(超過90分貝)應使用耳塞或耳罩。

三、電焊作業應使用防護面罩及皮手套。

四、各種作業按規定使用防護具,不可貪圖方便而不用防護具。

五、工作場所必備之耳塞、手套、肥皂、清潔劑、口罩、安全帽及各種防護衣物等物品,若有短缺或破損時應立即申請補充。

六、行機械、儀器等操作時使用之安全面罩、安全眼鏡、防護衣、手套(耐  酸鹼)、安全鞋、安全帽、耳塞、口罩等,如有短缺或不堪用時,應立即補充。

七、處理特殊化學及有害物質現有防護衣、手套、面具、護目鏡(須耐酸鹼)及現有之沖眼設備與緊急淋浴設備等,如有故障或損壞時應立即修護,以保持堪用。

八、場所現有之消防安全及逃生設備等若有短缺或損壞時,應提出補充或修護。

九、人員因工作必須使用個人防護裝備時,概應依規定切實使用,並做必須之檢點與維護,藉以維持性能、確保作業安全。

 

第七章  事故通報與報告

  1. 不論發生失能傷害、非失能傷害、虛警事故或財務損失,其部門主管均應主動調查分析事故原因。並限於三日內提出詳細災害報告。
  2. 不論火災大小,有無損失,發生部門主管均應於三日內提出火災報告。
  3. 發生死亡災害或災害之罹災住院人數在ㄧ人以上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時,雇主應於24小時內報告檢查機關:中檢所(04)2255-0633。
  4. 緊急狀況連絡電話

工廠安全:

火警:消防隊→台中縣警察局消防警察隊(04)

太平消防分隊(04)

警察單位→太平派出所(04)

夜間緊急連絡→依緊急狀況處理程序,迅速連絡相關主管人員處理。

廠外安全:

  1. 交通事故:警察單位→太平派出所(04)

公司處理小組→管理部(04)

  1. 其它意外事故:管理部(04)

第八章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本守則經本公司全體員工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報經檢查機構認可後公告實施。增訂及修訂時亦同。

 

勞工代表同意書:

 

願意遵守標準作業程序,並依安全作業標準從事作業,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任何規定,特立此同意書,以茲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