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掃工地墜樓重傷 職災明確獲賠ㄧ千七百多萬元
一名清潔工四年前清理廢棄物墜落工地一樓,摔成重傷,被診斷終身無工作能力,清潔工向自家公司以及承攬工程的業者提出兩千多萬元民事求償。
台北地院審理後,
判准兩家公司應賠償清潔工一千七百多萬元。
(潘千詩報導)
判決書指出,國防部為改建眷村,將台北市新和新村新建工程交由中華公司承攬,工程期間所需的清潔作業,中華委由中勤派遣勞工到工地打掃,現場工程師要負責指揮監督。
而原告陳姓男子是中勤公司的員工,他在民國99年8月15號被派到工地打掃,由於工地內有一棟電梯井還沒有裝設電梯,只先用兩根鐵條架放木板充當吊料平台,所以當天下午他跟兩名同事在裡面清運廢棄垃圾時,吊料平台竟突然崩塌,陳姓男子瞬間掉進堆滿鋼筋、木條、污水、泥沙的地下一樓機坑中而被送醫急救,最後他的脊椎損傷四肢無力,雙眼視神經嚴重損傷失明,被診斷終身無工作能力,符合第一等級失能,因此向中華跟中勤公司請求共計兩千兩百多萬元賠償。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職災事證明確,
審酌以後,判決中勤公司應賠償新台幣70多萬元;中華公司則要賠償新台幣1612多萬元。
陳姓男子一審
總計獲賠超過
新台幣1782萬多元。
專家指出:
勞基法已經實施30年!
很多職災首例現在才剛剛出現!
原因是:
勞工安全衛生法
已經修正為職業安全法!
引爆真正的危險在於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第七條!
勞工職業災害僱主應該負賠償的責任!!!
賠償就不是勞保或勞基法職災45個月的責任
而是民法:
超過600個月的責任都有可能!!!
勞保勞基30年團隊
明殷老師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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