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基本工資看勞務成本
從基本工資看勞務成本
臺灣基本工資
基本工資之制訂與調整經過
臺灣基本工資制度,由勞動部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於每年第三季實施討論,並交由行政院核定公告後實施。
現行基本工資月薪為新臺幣19,273元,時薪為新臺幣115元。
2014年審議委員會通過,基本月薪調整20,008元;時薪120元,自2015年7月01日實施。
時薪基本工資漲! 最快2016年7月126元
基本工資是
1.基本工資「時薪」為何要考慮折入「例假日」工資?
A: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7日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除應放假外,並應由雇主照給例假日工資
(亦即雖無出勤義務,惟雇主仍應給付原約定之報酬)。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依法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也就是說,除按勞資雙方約定之時薪、時數給付工資外,雇主仍應另行比例給付部分工時勞工例假日工資。
有鑑於實務上,部分雇主並未另行給付部分工時者例假日工資,時生爭議,
所以將本來就應由雇主負擔的「例假日」工資折入基本工資「時薪」中,
以後遇有例假日只須給假,不必外加計給例假日工資,以減少紛爭。
2.基本工資「時薪」為何要考慮折入所謂「6小時」工資?
A: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正常工時自90年1月1日起縮短為兩週84小時,較修法前每週48小時,平均1週減少6小時。
導致按月計酬者與按時計酬者同樣履行法定正常工時後,其每月(30日)的最低工資報酬總合將有落差
(因按時計酬者平均每週減少6小時之工作時間,雇主是否應給付工資,法無明文;雇主如未給付該縮短工時之報酬,並不違法)。
基此,將縮短工時差距的「6小時」工資折入基本工資「時薪」後,可消弭按月及按時計酬者工資率之落差。
3.基本工資時薪為何不考慮折入國定休假日之工資?
A:勞動基準法有關國定休假日規定之意旨在保障有出勤義務之勞工
當日免於出勤而雇主工資應照給之權益,
至原約定無出勤義務者,自無工資請求權。
當天出勤者依現行法令本可取得加發一倍之工資。
如一律折入現行19日國定休假日後,將使無出勤義務者額外取得工資;
國定休假日當天出勤者卻無取得加倍工資,對勞工權益反有減損,有失衡平。
4.工資雙方約定之時薪已達115元以上,是否還要給「例假日」工資?
A:按時計酬者如經勞資雙方以不低於115元之金額約定時薪,除另有約定外,
允認已給付勞基法第39條所定例假日照給之工資,嗣後毋須另外計給。
5.按時計酬者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時,其延時工資(加班費)如何計算?
A:按時計酬者係以其約定之每小時工資額(不低於115元)為基礎,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算延時工資。
6.按時計酬者,勞資雙方約定時薪115元,是否還要給「國定休假日」工資?如何計算?
A:勞工工作日如遇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國定休假日」時,仍應依現行規定,
原排定出勤者照給工資(115元乘以排定工作時數)放假一日,
出勤者加倍給付工資(原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倍工資)。
原約定出勤者 原約定不出勤者
不出勤 工資照給(115元乘以工時) 無工資請求權
出 勤 原工資照給外再加一倍(115元×工時×2) 計給2倍工資(115元×2×工時)
每二週工作時數=84小時
有薪假日
52(星期日)+52(星期六)+19(國定)=123日
特別休假:
勞基法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案例一
一般勞工每月依照基本工時上班
有薪假期一年最少=123+7=130日
即=如果全年都有出勤記錄=就必須補足130天的工資
130/365=0.356
就是總薪資約有35.6%必須補發
基本工資=2萬元=則有=7000元必須補發的空間
如果員工的年資五年以上(含特休)則必須加給為=137日
如果員工的年資20年以上(含特休)則必須加給為=147日
如果員工的年資特休加給最高為(123+30)=153日
153/365=41.9%
就是總薪資約有41.9%必須補發
基本工資=2萬元=則有=8400元必須補發的空間
案例二
如果每天工作十二小時做二休二
每月30日=工作14天=168小時=84*2
則=周休二日之工作時數已經抵消=必須補足的是
國定假日19天+7天以上的特休
有薪假期一年最少=19+7=26日
即=如果全年都如此出勤=就必須補足26天的工資
26/365=0.071
就是總薪資約有7.1%必須補發
基本工資=2萬元=則有=1420元必須補發的空間
如果員工的年資五年以上則必須加給為=33日
如果員工的年資20年以上則必須加給為=40日
如果員工的年資特休加給最高為=46日
46/365=12.6%
就是總薪資約有12.6%必須補發
基本工資=2萬元=則有=2520元必須補發的空間
做二休二的加班費是須利用您休假的二天中再額外出勤上一天,
另一天用來調整您的生理時鐘,那您休假出勤上的那一天就會算是加班的時間,
依勞基法規定加班費為(本薪/8/30)*1.33*2+1.67*10來做計算……
案例三
如果每天出勤12小時上班
每天在基本工資之外有四小時的出勤加班費用
此四小時的加班:前二小時=2*1.33=2.66
後二個小時=2*1.67=3.34
2.66+3.34=6小時加班費
每天6小時=ㄧ年=6*365/8=274日
有薪假期一年最少=123+7=130日
==年度補薪風險=404日
即=如果全年都有出勤記錄=就必須補足404天的工資
404/365=110%
就是總薪資約有110%必須補發
基本工資=2萬元=則有=22000元必須補發的空間
如果員工的年資五年以上則必須加給為=411日
如果員工的年資20年以上則必須加給為=421日
如果員工的年資特休加給最高為=427日
427/365=41.9%
就是總薪資約有117%必須補發
基本工資=2萬元=則有=23400元必須補發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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