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例假日、休假日有什麼不一樣?- 加班費怎麼計算?
休息日、例假日、休假日有什麼不一樣?- 加班費怎麼計算?
這三種休假日期的特性:
一、什麼是休息日?
從民國90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的工時制度,從以前的兩週96小時到每週40小時,中間所短少的16小時即為休息日。
一年總週數 = 365/7= 52週
一年增加的休息時數= 8(一週減少工作時數) x 52(一年總數)=416小時
一年增加的休息日數 = 416/8(一日工作時數)=52天
二、什麼是例假日?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意思是只要勞動契約的關係存續七天,就必需要有一日之休息,如果以週休二日來看的言,通常大家都會覺得是星期日,但實務上並不是都把星期日做為例假日,而是可約定,從下列的解釋令可以看出。
勞委會82年7月24日台勞動二字第39805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並未限定工作場所全體勞工皆應於同一日休息,故雇主可採輪流安排勞工例假之方式以維持業務之正常運作。』
所以只要勞雇雙方事先約定,其實例假日並不止於是星期日而已,這是很多人資常常會忽略的一點,要特別的注意才行。
三、什麼是休假日?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
農曆除夕
農曆春節(正月初一 ~ 初三)
民族掃墓節
端午節
中秋節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1月1號)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翌日(1月2號)
和平紀念日(2月28號)
青年節(3月29號)
婦女、兒童合倂假日(4月4號)
勞動節(5月1號)
教師節(9月28號)
國慶日(10月10號)
光復節(10月25號)
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10月31號)
國父誕辰紀念日(11月12號)
行憲紀念日(12月25號)
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如選舉假
所以各位先把這三種日子搞清楚,我們才能走下一個主題,如何計算加班費。
四、休息日加班費如何計算?
行政院勞委會86年4月17日(86)台勞動二字第014175號函釋:
『查事業單位實施五天工作制,勞工於勞雇雙方協定之休息日工作,該日工作以延時工作計算,其工資之發給應以勞動基準法第24條計算。』
但如果後面四個小時持續加班,該如何計算?目前的法令並無規範,只得由勞雇雙方協議之,但不得低於前述的計算方式。
此休息日是為單純的加班,所以加班時數是必需列入一個月46小時計算的範圍之中。
五、例假日加班費如何計算?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36條所定之例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此為例假的加班時數,是否該算計入一個月46小時的加班時數範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動二字第0055954號函釋:
『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
另該日工作之時間屬該法第30條所屬正常工作時數延長者,應計入每月延長工時時數內,
該日工作時間未超過同法第30條法定工作時間,其工作時數不包括在每月延長工時總數之內。』
有點看不懂喔??簡單的判別依據,以整月160小時做依據,如果例假日工作時數是在160小時之內的話,那就不用算至一個月加班46小時的範圍內,如果有超過,就要計算在其範圍內。
六、休假日加班費如何計算?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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