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罰則
第 40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
           一款之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
           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