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每天12h,從早上7點~晚上7點(但大部分都要交接,所以拖時到7:30),上4天班,休2天。

但時常2天假日變ㄧ天,公司”強迫”要求加班早上7:00~下午3:30(有給加班費)

1.我一天時間12H,但根據根據勞基法30條,一天只有(8h)+可超時(2h)=10h,但我是1 2小時耶!!可以向勞工局投訴嗎?

2.強迫加班,是否合理?

3.颱風天,不給放假,是否何理

4.勞基法 勞工一個月的工時不可以超過192!!!
但我加上強迫加班時間,超時算嗎?

希望大家可以給我一個正確且合理的答案!!@@感恩

A:
基於你上面的陳述,依照勞基法第30條第2規定 :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 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39條中段 :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1.你每日工作12小時,如果你的工作不屬於勞基法第84條之11的人員,那您的正常工時最多就是10個小時,多兩個小時應該算加班。

假日工作所應領的報酬應為加倍工資,亦即你除了休假本來就有薪水外,假日加班當天的工時還可以依您正常工時的薪資再領一份。

2. 加班依勞基法第32條第1,須經勞資會議同意,未經雙方協商同意,可能會成為違法加班,會有第79條的行政罰責。

又如你所言,公司以強迫的方式,已經違 反了本條規定,如果還以強制工作的方式,則有可能違反5條強制勞動之禁止的規定,那將會有勞基法第75的刑事責任,只是事涉刑責,你需要舉證自己是被 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不法方法,強制你從事勞動才會成立。

3.颱風假,則是這兩天最熱的議題了。勞委會指出,企業如要求勞工在颱風天 後補班,已違反勞基法規定。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天然災害發生時通報停止上班,勞工因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但雇主亦可不發工資

勞委會進一步解釋,公司針對颱風假未出勤勞工,若給付當日工資,據此要求勞工利用假日補班,同樣違反法令。

勞委會強調,勞基法中並沒有所謂的颱風假,也就是說,勞工因天災出勤者,若雇主不加給工資、不補假,又或是勞工因天災未出勤者,雇主不給薪,尚無違法之虞,一切都需由勞資雙方協議。引用中時電子報2013713報導給你參考。

4.一個月的正常工時,業界大概有兩種算法:

第一種,30(日)/ 14(雙週日數) * 84 (小時) = 180 小時

第二種,52(整年週數) / 2(雙數) * 84(小時) / 12(月) = 182 小時

無論你依照哪一種計算方式,192個小時,都高於計算後的合理數值,基本上應該都算是超時工作,應該給予你延時工資,也就是加班費。

加班費的計算則是依照勞基法第24給予。

綜合上述情形,你的公司可能已經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5條(需舉證,有爭議)、第24條、第32條等規定,若經主管機關檢查屬實,可能面臨諸如勞基法第79等相關裁罰。

如果您覺得權益受損,可以跟您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勞政主管單位,諸如勞動局、勞工局、社會處等等,提出申訴或者申請調解。最後,希望您的權益可以獲得完整的保障,勞動法律小幫手樂於為所有勞工朋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