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販納勞基法 近萬人不再血汗

2015-01-11 經濟日報 記者許俊偉/台北報導

 

 

夜市、巷弄小吃是台灣人的市井美食,但這些底層攤販受雇勞工,現行工時、特休假等權益,全看老闆良心。

勞動部擬將攤販等「未分類其他餐飲業」受雇勞工納入適用勞基法,

攤商除須依法幫勞工提撥勞退金,雇主也有職災補償責任,

預計今年公告、明年上路,約萬人受惠。

 

所謂未分類其他餐飲業,除了飲食、小吃、飲料攤,還包括宴席包辦(如外燴);

未來不只總舖師的「水腳」(廚師幫手)可適用勞基法,

總舖師本身若也受雇於人,也是受惠對象。

 

不過,攤販若是老闆兼員工的自營作業者,或者是家人幫忙、無受雇關係,就不在勞基法適用範圍。

勞動部說,未分類其他餐飲業因流動性高,過去一直未被納入適用勞基法,相關勞動條件權益全靠勞雇協議。

但現行多數勞工既無勞退金,要是被雇主「炒魷魚」也沒資遣費,不僅平常工時沒保障,加班費更是不可能實現的奢望。

 

受雇於市場小吃店的張女士感嘆,她月休僅四天,想在國定假日休假是天方夜譚,累計一定年資可享特休假的權益根本「沒聽過」。

張女士表示,「做吃的」很辛苦,煮麵、洗碗等粗活年輕人不願做,無奈薪水普遍不高,還聽過有人月領不到基本工資。

 

勞動部說,未分類其他餐飲業適用勞基法後,

除了月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每天正常工時也只能八小時,若要延長工時,

一天最多總工時只能十二小時,且要有加班費;

除了七天要有一天例假,年資滿一年後也要給特休假,且每年還應有十九天的勞基法國定假日。

 

另外,雇主須依法每月提撥工資百分之六的勞退金到勞工個人專戶,

員工非自願離職也應給資遣費;要是勞工不慎發生燙傷、刀傷等職災,雇主也須負擔職災補償責任。

 

有民眾則憂心,攤商增加人事成本後,會不會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平價美食跟著喊漲。

 

目前適用勞基法的勞工人數約八百卅萬人,除了家事勞工擬另訂專法納管,

另還有廿多萬名的「勞基法孤兒」,其中未分類其他餐飲業勞工、私校編制外教師和住院醫師,被列為今年優先檢討的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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