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請調服務地區人事作業要點,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主旨:有關約聘僱人員於年中轉任公務人員,其前後段年資休假天數之
處理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八十九局考字第二
00九一七號書函,轉來臺北縣政府同年十月十九日八九北府人
二字第四0一八九六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任職未滿一年者,
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
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第七條規定:「(第一項)公務人
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
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
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
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第二項)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於連續服務滿十二個
月後,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定給假。」及第八
條規定:「(第一項)公務人員因轉調(任)或因退休、退職、
資遣、辭職再任年資銜接者,其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第二項
)因辭職、退休、退職、資遣、留職停薪、停職、撤職、休職或
受免職懲處,再任或復職年資未銜接者,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前
條第二項規定。(第三項)退伍前後任公務人員者,其軍職年資
之併計,依前二項規定。」復查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約聘僱人員
給假規定第四點規定:「約聘僱人員在同一機關機續服務滿一年
者,第二年起,每年准給慰勞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
,每年准給慰勞假十四日。」再查本部七十六年五月六日七六台
華典三字第九二四四二號函釋略以:「……約聘僱人員……辭職
轉任公務人員,同意從寬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九條規定(按
現為第八條),其原約聘僱年資得併計休假,惟年資未銜接者,
須於轉任公務人員滿一年後,始准將其轉任前之約聘僱年資併計
休假。」嗣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七十七年六月十一日七十七局參
字第一八六二七號函釋:「約聘員人員於本機關補實或轉任其他
機關編制內公務員,年資銜接者,當年即可併計年資休假……惟
於補實或轉任編制內公務人員之當年,其休假日數,應按在職月
數比例核給。」並經副知本部同意在案。
三、配合預算法修正,政府機關會計年度自九十年度起改為曆年制,
約聘僱人員之慰勞假亦自九十年起按曆年制給假,渠等人員於年
中轉任公務人員且年資銜接者,其前後段年資休假天數如何處理
疑義一節,案經審慎研酌以,公務人員之休假與約聘僱人員之慰
勞假之規定及給假日數不同。是以,約聘僱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且
年資銜接者,轉任當年以約聘僱人員之在職月數核算慰勞假日數
,加上轉任公務人員之在職月數比例核算休假日數,兩者總和即
為當年全年應有之休假日數。如轉任生效日非在當月一日,此破
月情形以由當事人擇一方計算為準。以具約聘僱年資七年之人員
為例,其慰勞假為十四日,如於十二月一日轉任公務人員,併計
休假年資後,分別按約聘僱及轉任公務人員之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則任公務人員部分之休假應為二日(21X1/12),擔任約聘僱
人員部分之慰勞假應為十三日( 14X11/12),其全年應核給之
休假總和為十五日。渠等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後之休假日數則以上
述方式計算之全年休假日數,扣除當年任約聘僱人員時已實施之
慰勞假日數(含已發給不休假加班費之日數)之餘日為準。以上
述具約聘僱年資七年之人員為例,如其之前已實施慰勞假十四日
,則其轉任公務人員之後,得再核予一日休假( 15-14=1)。
四、另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符合第
七條休假規定者,……每年至少應休假七日以上(按在職月數比
例核給休假未滿七日者,應全部休畢),並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
。是以,約聘僱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且年資銜接者,轉任當年強制
休假之實施以不重複為原則。(銓敘部89.12.
29. (八九)法二字第一九七五五五七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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