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104年第5次公布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業單位/事業主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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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久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世貞 )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1項 | 交付承攬人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承攬人有關其工作環境、危害因素等應採取防災之措施,致發生再承攬人自營作業者墜落死亡職業災害。 | 府勞職字第1036630000號 | 103年10月20日 | 勞動部104年5月6日勞動法訴字第1030030303號函-訴願駁回 |
2 | 鼎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尤居隆) | 1.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1項。 | 1.以其事業之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未於事前以書面告知有關從事拆除作業之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 府勞職字第10430236403號 | 104年2月2日 | 勞動部104年5月6日勞動法訴字第1030030304號函-訴願不受理 |
2.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4款。 | 2.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承攬人所僱勞工於高度2公尺以上從事作業具有墜落等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場所,未依規定將承攬人納入協議組織運作,未「確實巡視」並「指揮」命令停止該危險作業,亦未及採積極具體作為「連繫」及要求承攬人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7條、第18條第1項第3款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第1項之規定,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對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未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對於承攬人從事之屋頂拆除作業,未指導協助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致發生再承攬人自營作業者墜落死亡職業災害。 | |||||
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7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3.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未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 |||||
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8條第1項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4.對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未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 | |||||
3 | 森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鄒開鑄)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對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2樓外牆施工架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 府勞職字第10431427100號 | 104年4月1日 | |
4 | 洛城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周哲明) | 1.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 1.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承攬人所僱勞工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從事帷幕牆作業有墜落等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帷幕牆工作場所,未「確實巡視」並「指揮」命令停止該危險作業;亦未採積極具體作為「連繫」及要求承攬人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之規定,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 | 府勞職字第10431432600號 | 104年4月1日 | |
2.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2.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
5 | 華德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大鈞)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從事帷幕牆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 | 府勞職字第10431432602號 | 104年4月1日 | |
6 | 銘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家豪)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府勞職字第10431426900號 | 104年4月1日 | |
7 | 裕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宏國)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府勞職字第10431432500號 | 104年4月1日 | |
8 | 陳治國 (即立鑫工程行)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5款 |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 府勞職字第10432778300號 | 104年4月1日 | |
9 | 天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正宏)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府勞職字第10431412200號 | 104年4月1日 | |
10 |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人正)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 與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監督指揮再承攬人從事施工架作業),對於再承攬人所僱勞工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11樓外牆施工架從事施工架拆除作業有墜落等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施工架工作場所,未「確實巡視」並「指揮」命令停止該危險作業;亦未採積極具體作為「連繫」及要求再承攬人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之規定,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 | 府勞職字第10431426800號 | 104年4月1日 | |
11 | 江冬晴(即冬晴工程行)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11樓外牆施工架從事施工架拆除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 | 府勞職字第10431426802號 | 104年4月1日 | |
12 | 王工南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得守)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對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 府勞職字第10431427300號 | 104年4月1日 | |
13 | 陽昇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偉明)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對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 府勞職字第10431432400號 | 104年4月1日 | |
14 | 上宇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洪文燦)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第1項 | 使用未再經檢查合格之危險性機械從事吊掛作業。 | 府勞職字第10431432300號 | 104年4月1日 | |
15 | 山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茂成 )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府勞職字第10430519200號 | 104年4月2日 | |
16 | 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蕭瑞璋 )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府勞職字第10430519100號 | 104年4月2日 | |
17 | 台灣松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原康裕 )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府勞職字第10430949900號 | 104年4月2日 | |
18 | 林青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啓正) | 1.職業安全衛生施規則第225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1.對於勞工於高度2公尺以上處所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臺。 | 府勞職字第10431449900號 | 104年4月1日 | |
2.職業安全衛生施規則第230條第1項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2.對於使用之合梯,兩梯腳間無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 | |||||
19 | 閱讀室內設計有限公司(代表人:廖介彬) | 1.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1.對於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招牌施工架工作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 府勞職字第10431440600號 | 104年4月1日 | |
2.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2.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油漆、木作等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
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5款。 | 3.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 |||||
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0條第1項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4.對於使用之合梯,兩梯腳間無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 | |||||
20 | 宇球國際興業有限公司(代表人:曹蕥蘭)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93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 使用危險性機械,對於升降機之升降路各樓出入口,未設置(維護保持)應有安全裝置,使升降搬器及升降路出入口之任一門開啟時,升降機不能開動,及升降機在開動中任一門開啟時,能停止上下。 | 府勞職字第10431432100號 | 104年4月1日 | |
21 | 鎮昌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江勝嘉)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5款 |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 府勞職字第10431432000號 | 104年4月1日 | |
22 |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淵全)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開口處設置護欄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府勞職字第10431449700號 | 104年4月2日 | |
23 | 一太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詹政雄)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5款 |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 府勞職字第10431450100號 | 104年4月2日 | |
24 | 盛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葉正滉)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府勞職字第10431449800號 | 104年4月2日 | |
25 | 東生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張榮全)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府勞職字第10431453500號 | 104年4月2日 | |
26 | 富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沈永安)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5款 |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 府勞職字第10431450000號 | 104年4月2日 | |
27 | 大程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江勝嘉)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府勞職字第10431440700號 | 104年4月2日 | |
28 | 宸茂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周碧治)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條之1第1項第6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 使用高空作業車從事吊升鋼梁作業,係使高空工作車供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 | 府勞職字第10431453300號 | 104年4月8日 | |
29 | 泰城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高金城)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5款。 |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 府勞職字第10432835400 | 104年4月8日 | |
30 | 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明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府勞職字第10431453400 | 104年4月8日 | |
31 | 東溢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賴春禮)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府勞職字第10431474500號 | 104年04月10日 | |
32 | 森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鄒開鑄)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府勞職字第10431493700號 | 104年04月10日 | |
33 | 日商日本國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代表人:藤田健二)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府勞職字第10431474300號 | 104年4月10日 | |
34 |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志隆)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府勞職字第10431427400號 | 104年4月10日 | |
35 | 六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高國安)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府勞職字第10431432700號 | 104年4月10日 | |
36 |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志隆)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府勞職字第10431432200號 | 104年4月10日 | |
37 | 遠征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林芳)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外牆整修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府勞職字第10431440800號 | 104年4月13日 | |
38 | 鴻元景觀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許金香)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5款 |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 府勞職字第10431453100號 | 104年4月13日 | |
39 | 裕洲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書緯)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承攬人所僱勞工於工地從事景觀石材作業有頭顱受創等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景觀石材工作場所,未「確實巡視」並「指揮」命令停止該危險作業;亦未採積極具體作為「連繫」及要求承攬人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規定,使勞工確實戴用合格之安全帽。 | 府勞職字第10431453102號 | 104年4月13日 | |
40 | 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田代靜夫)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受裁處人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府勞職字第10432263300號 | 104年4月13日 | |
41 | 北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嘉根)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受裁處人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府勞職字第10431465000號 | 104年4月13日 | |
42 | 慶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藍瑞仁)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府勞職字第10431497900號 | 104年4月14日 | |
43 | 慶霖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新富) | 職業安全設施規則第230條第1項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對於使用之合梯,兩梯腳間無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 | 府勞職字第10432837300號 | 104年4月14日 | |
44 |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淵全)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府勞職字第10431498500號 | 104年4月14日 | |
45 | 何宥諒(即尚發企業社)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施工架拆除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府勞職字第10431474400號 | 104年4月14日 | |
46 | 亞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游景美)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成功橋上(內湖端)從事橋面版打除及三角架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 府勞職字第10431498000號 | 104年4月14日 | |
47 | 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中平)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 與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再承攬人所僱勞工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外部施工架)從事施工架拆除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未「確實巡視」;亦未採積極具體作為「連繫」及要求再承攬人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規定,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府勞職字第10431474402號 | 104年4月14日 | |
48 | 億揚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廖紹普)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府勞職字第10431498100號 | 104年04月14日 | |
49 |
台灣麥當勞餐廳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霍夫曼)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第1項 |
未視其事業之分布、特性及勞工健康需求,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綜理全事業勞工之健康服務事務,規劃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之政策及計畫,並對所屬各該地區之事業,提供臨廠健康服務。 |
府勞職字第10431462200號 |
104年4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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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信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楊建興)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開口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府勞職字第10431482900號 | 104年4月14日 | |
51 |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人正 )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府勞職字第10430564800號 | 104年4月14日 | |
52 | 山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茂成)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開口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府勞職字第10431498400號 | 104年4月16日 | |
53 | 大程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王得明)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開口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府勞職字第10432004700號 | 104年4月16日 | |
54 | 勤實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敏弘 )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施工架拆除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府勞職字第10432012000號 | 104年4月16日 | |
55 | 廣聯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何耀忠)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5款 |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 府勞職字第10431453900號裁處書 | 104年4月17日 | |
56 | 勤實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敏弘)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府勞職字第10431406100號 | 104年4月17日 | |
57 | 真理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雅瑾)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府勞職字第10430598700號 | 104年4月17日 | |
58 | 嚴建欽(即謙益工程行)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受裁處人僱用勞工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遮陽板從事組合屋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 | 府勞職字第10431449600號 | 104年4月17日 | |
59 | 春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常義)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 受裁處人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承攬人所僱勞工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遮陽板從事組合屋作業有墜落等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組合屋工作場所,未「確實巡視」並「指揮」命令停止該危險作業;亦未採積極具體作為「連繫」及要求承攬人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規定,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 | 府勞職字第10431449602號 | 104年4月17日 | |
60 | 富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徐哲寬 )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5款 |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 府勞職字第10430629300號裁處書 | 104年4月17日 | |
61 | 遠雄裝潢網有限公司(代表人:邱月娥 ) | 1.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1項。 | 1.交付承攬人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承攬人有關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等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 府勞職字第10430539000號 | 104年4月20日 | |
2.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 2.與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再承攬人所僱勞工於工地從事作業有墜落、頭顱受創等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場所,未「確實巡視」並「指揮」命令停止該危險作業;亦未採積極具體作為「連繫」及要求再承攬人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11條之1之規定,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並使勞工確實戴用合格之安全帽。 | |||||
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3.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
62 | 奕麒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賴奕廷 )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2項 | 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再承攬人有關其工作環境、危害因素等應採取防災之措施,致發生再承攬人所僱勞工鄭永斌墜落受傷住院職業災害。 | 府勞職字第10430539002號裁處書 | 104年4月20日 | |
63 | 洪金和(即誠鑫工程行)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輕隔間備料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開口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致發生所僱勞工鄭永斌墜落受傷住院之職業災害, | 府勞職字第10430539004號 | 104年4月20日 | |
64 | 李政達(即捷達工程行) | 1.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5款。 | 1.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 府勞職字第10430539006號裁處書 | 104年4月20日 | |
2.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0條第1項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2.對於使用之合梯,兩梯腳間未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 | |||||
65 | 為駿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兆福 ) | 1.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5款。 | 1.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 府勞職字第10430539008號 | 104年4月20日 | |
2.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2.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消防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
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3.對於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 |||||
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0條第1項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4.對於使用之合梯,兩梯腳間未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 | |||||
66 | 潤弘精密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賴士勳 )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未依規定將承攬人納入協議組織運作,對於承攬人所僱勞工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作業,未「確實巡視」並「指揮」命令停止該危險作業;亦未採積極具體作為「連繫」及要求承攬人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 府勞職字第10431474600號裁處書 | 104年4月20日 | |
67 | 壯觀帷幕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冠)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之高處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之工作場所,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等必要之防護具。 | 府勞職字第10431474602號裁處書 | 104年4月20日 | |
68 | 亨洋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許新祥)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5款 |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 府勞職字第10431453700號裁處書 | 104年4月21日 | |
69 | 明德豐金屬有限公司(代表人:簡金科 )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對於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 府勞職字第10431453600號裁處書 | 104年4月21日 | |
70 | 普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健章) | 1.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2.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1.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消防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2.對於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
府勞職字第10431498300號 | 104年4月23日 | |
71 | 樹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莊春農)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府勞職字第10432025700號 | 104年04月24日 | |
72 |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卓燦然) | 1.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 1.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承攬人所僱勞工於外牆施工架從事泥作作業有頭顱受創等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泥作工作場所,未「確實巡視」並「指揮」命令停止該危險作業;亦未採積極具體作為「連繫」及要求承攬人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之規定,使勞工確實戴用合格之安全帽,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之規定。 | 府勞職字第10432049800號 | 104年4月28日 | |
2.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2.對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 |||||
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3.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
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0條第1項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4.對於外牆鋼管施工架未置備施工圖說,且無專任工程人員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 | |||||
73 | 木辛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美蘭)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5款。 |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 府勞職字第10432049802號 | 104年4月28日 | |
74 | 樺興機電有限公司(代表人:卓智聰) | 1.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 1.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承攬人所僱勞工於3樓從事消防作業有頭顱受創等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消防工作場所,未「確實巡視」並「指揮」命令停止該危險作業;亦未採積極具體作為「連繫」及要求承攬人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之規定,使勞工確實戴用合格之安全帽,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之規定。 | 府勞職字第10432049804號 | 104年4月28日 | |
2.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2.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機電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
75 | 泰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朝祺) | 1.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 | 1.對於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 府勞職字第10432049806號 | 104年4月28日 | |
2.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5款。 | 2.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 |||||
76 | 大元聯合建築師事務所(代表人:姚仁喜)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4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從事監造作業,未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握把、覆蓋等防護措施。 | 府勞職字第10432049808號 | 104年4月28日 | |
77 | 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莫若楫)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4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從事專業營建管理作業,未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握把、覆蓋等防護措施。 | 府勞職字第1043204980A號 | 104年4月28日 | |
78 | 成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成)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府勞職字第10432069000號 | 104年4月27日 | |
79 | 鉅邦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明欣)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府勞職字第10432080000號 | 104年4月29日 | |
80 | 真理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雅瑾)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府勞職字第10432071500號 | 104年4月30日 | |
81 | 大億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洪調進)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府勞職字第10431993000號 | 104年4月30日 | |
82 | 冠君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楊樹林) |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35條第2項第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對於移動式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乘載勞工從事交通標誌安置安裝作業,未使勞工配戴安全帶或安全索。 | 府勞職字第10433966200號 | 104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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