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擴大解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0月20日勞保3字第0970079500號令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第2款、第6條第7款及第8款規定,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漁會之甲類會員,
因從事非本業或與本業專長無關之工作,
於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0月20日勞保3字第0970079500號令
aha由這個解釋令很清楚說明:
只要在工作場所發生的災害==都可以任定為職業災害
反向解釋:上下班或是交通事故的職業災害:
就是從事本業或與本業專長關之工作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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