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7 彰化縣首例,外勞提出職業災害爭議。
一般民眾或外勞發生職業災害時很少引起爭議,而日前彰化縣首次發生一起外勞職災爭議,案主為一名來台四年多的越南籍男性外勞,在一家塑膠產業公司任職,因身體不舒服而就醫,被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出罹患血癌,他認為致病原因可能是因為他擔任塑膠射出的工作。

該名外勞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後,目前已由勞委會勞動檢查所委由台大醫院判定其罹患血癌是否與其職場環境有關,若有關連而被認定為職業災害,該名外勞的相關權益將比照本地勞工,並適用於勞基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保障。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於民國九十一年實施,主要為保障勞工在職場遭遇災害後的權益,與勞基法並行不相違背,主管機關是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不論是雇主或勞工,對於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皆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若縣市政府對於職業疾病的認定有困難,或者是勞工或雇主對於縣市政府的認定有異議,都可向中央的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由中央再行鑑定確認。

職災個案若經確認,職災勞工可向雇主提出賠償,同時也可獲得勞基法的保障權益,例如:病假以公傷辦理、公傷假滿之後的生病期間留職停薪等,也可向勞保局請領生活津貼、看護補助、器具補助等。

勞工局指出,雇主已向該局提出終止聘僱關係的驗證,準備將外勞送返越南,並強調,該名外勞身體日漸虛弱,是其自願返國,並非雇主要求。勞工局則表示,若該名外勞有意回越南,不論聘僱合約是否到期,基於人道立場都會協助,畢竟,若身體狀況不佳,繼續留在工廠工作也不適宜。

勞工局強調,即使該名外勞離開台灣,其權益不會受損,若經判定他罹患血癌是職業災害,他仍然可以提出申請,向雇主要求賠償,也適用其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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