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案例船舶建造修配業
職災案例船舶建造修配業
行業分類: | 船舶建造修配業 |
職 務: | 修補技術人員 |
災害類型: | 墜落 |
災害原因: | 未將解開的安全網復原、未確實使用安全帶等防墜措施、危害認知不足。 |
發生經過: | 罹災者在船殼外圍施工架上從事貼塑膠紙作業,由於二座施工架間留有空隙,並未相連在一起,不慎失足踩空自2.5公尺高墜落,頭部著地,致腦出血併顱骨骨折死亡。 |
預防對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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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案例
與訴求: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雇主依法應提供之補償?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 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 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 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 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 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以上為法律的補償責任!
也就是事業單位沒有任何過失也必需提供給勞工的補償責任!
職業災害勞⼯保護法相關賠償之風險法律
第 7 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 ,不在此限。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六條第二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第 26 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第 32 條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第 37 條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檢查。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民法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93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職業災害勞⼯保護法相關賠償之法律風險,建立在企業的過失的基礎上面,
企業如何證明他們沒有過失,或是過失很小?!
必須靠平日之基本功!(平日就要有培訓勞工預防職災的事實與證據)
職災事故發生以後要來補證明非常困難!
職災案例
與訴求:
工程師老丁年齡35歲每日工資二千元在工地發生職業災死亡
以此為基礎的勞工權益主張如下:
日工資3千
月工資=9萬
死亡補償=45月=405萬
以上:405萬之補償風險,
企業不論有無過失都必須給予勞工補償!!!
勞工依據:職業災害勞⼯保護法申請賠償之風險:
勞工賠償之風險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確認,職業安全法之大小衡量
35歲—65歲=30年勞動損失
=108萬*30
=3240萬
勞工以工作所得為依據可申請之最大損失要求賠償,事業單位于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落實為最大之過失計算標準。
如果事業單位:沒有落實職安法之規定,過失重大!
如果事業單位能夠證明
有依據職安法保護勞工,
則過失責任相對變小!
http://si.secda.info/my_course/?p=2076
http://si.secda.info/my_course/?p=2079
員工幫您賺千萬要多少時間?
一個員工職安花費超過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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