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韓非子.五蠹》:
儒以文亂法,俠以武犯禁,而人主兼禮之,此所以亂也。夫離法(違背法律)者罪,而諸先生以文學取(被人主錄用);犯罪者誅,而群俠以私劍養(以私人武力被蓄養)。故法之所非,君之所取;吏之所誅,上之所養也。法、取、上、下(法令、錄用、君主、官吏),四相反也,而無所定(四方面的做法相抵觸,而沒有明確的標準),雖有十黃帝,不能治也。故行仁義者非所譽(不應當被稱讚),譽之則害功(功業)。工文學者非所用,用之則亂法。
楚有直躬(人名,可能是韓非子虛擬的人物,表示正直的人),其父竊羊而謁(稟告)之吏。令尹曰:「殺之!」,以為直於君而曲於父(對國君盡忠,而對父親不孝),報(審判)而罪之。以是觀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魯人從君戰,三戰三北(背;逃跑)。仲尼問其故,對曰:「吾有老父,身死莫之養也(如果戰死就無法奉養老父)。」仲尼以為孝,舉而上之(升官)。以是觀之,夫父之孝子,君之背臣也。故令尹誅(以直躬不孝而殺之)而楚姦不上聞,仲尼賞而魯民易降北,上下之利,若是其異(相反)也。而人主兼舉(讚揚)匹夫之行,而求致社稷之福,必不幾(冀;必定是沒有希望的)矣。
二、《韓非子.說林》/ 衛人嫁女
衛人嫁其子而教之曰:「必私積聚,為人婦而出,常也;其成居,幸也。」其子因私積聚,其姑以為多私而出之。其子所以反者,倍其所以嫁。其父不自罪於教子非也,而自知其益富。今人臣之處官者,皆是類也。
三、《韓非子.外儲說.左上》/ 不死之道
客有教燕王為不死之道者,王使人學之,所使學者未及學,而客死。王大怒,誅之。王不知客之欺己,而誅學者之晚也。夫信不然之物,而誅無罪之臣,不察之患也。且人所急無如其身,不能自使其身無死,安能使王長生哉!
四、《韓非子.外儲說.左上》/ 文公功原
晉文公攻原,裹十日糧,遂與大夫期十日。至原十日而原不下,擊金而退,罷兵而去。士有從原中出者,曰:「原三日即下矣。」群臣左右諫曰:「夫原之食竭力盡矣,君姑待之。」公曰:「吾與士期十日,不去,是亡吾信也。得原失信,吾不為也。」遂罷兵而去。原人聞,曰:「有君如彼其信也,可無歸乎!」乃降公。衛人聞,曰:「有君如彼其信也,可無從乎!」乃降公。孔子聞而記之曰:「攻原得衛者,信也。」
五、《韓非子.外儲說.右下》/ 公儀休相魯
公儀休相魯,而嗜魚,一國盡爭買魚而獻之,公儀子不受。其弟諫曰:「夫子嗜魚而不受者,何也?」對曰:「夫唯嗜魚,故不受也。夫即受魚,必有下人之色;有下人之色,將枉於法;枉於法,則免於相。免於相,此不必能致我魚,我又不能自給魚。即無受魚,而不免於相,雖嗜魚,我能長自給魚。」此明夫恃人不如自恃也,明於人之為己者,不如己之自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