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中小孩
請想像一下,你在上班的路上經過池塘,突然間你注意到,有個幼小的孩子在池裡快淹死了,除了你以外沒有別人可以救他。如果你很快採取行動,進到池塘裡去,你可以救起這個孩子,然而你昨天剛買的昂貴的皮鞋跟褲子就都完了,都只能丟掉,此外你還會錯過重要的會議。你應該救這個小孩嗎?這不是個適當的問題,當然你應該救那個小孩!為什麼?因為這是在你的能力之內,而且你沒有什麼了不得的損失,跟一條人命比起來,損失衣服跟錯過會議能算什麼呢?
好,如果是這樣的話,那我們大多數人都會進退兩難:因為如果我們不是把錢花在那些我們並不真正需要的消費商品上,而是把這筆錢捐出去,那我們隨時都可以拯救貧困兒童的性命。我們本來可以不必買那麼昂貴的鞋子跟褲子,這筆錢本來是可以捐贈的。
那麼,我們這些買得起奢侈品的人,是不是就像讓小孩在眼前溺死而見死不救的人一樣?我們有義務去幫助貧困的人,就像我們有義務把小孩從池塘中救出來一樣嗎?
這個知名的例子出自澳洲哲學家辛格之手。辛格是非常活躍的思想家,致力於維護動物福祉及消滅貧窮,貧窮一直屬於人類世介面臨的最大挑戰,直到今天也仍然如此。其實我們全都早就知道那些數據:1%的人擁有將近一半的世界財富,超過40%的人活在貧窮之中,換句話說,約27億人每日收入低於兩美元,其中超過10億人的每日生活費甚至不到一美元,這些人嚴重缺乏飲用水、糧食與醫藥,每天有25000名兒童因貧困而死亡,每天!這些兒童其實是可以不必死的,辛格相信我們可以消滅這些貧窮,而且他還相信,我們對此負有道德義 務。
讓我們更仔細一點看他的論證。這個池塘的例子便是辛格論證的起點,在這裡,我們每個人都會同意,我們有道德義務去拯救那個小孩的生命,即便會因此毀掉昂貴的衣服。但是只有很少數人會認為,我們因此再也不可以買昂貴的衣服,而是必須把錢捐助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援助。所以,池塘邊的情況跟我們的日常生活到底哪裡不一樣?首先,距離不同:池塘裡的小孩在我們眼前溺死,但是非洲與亞洲的小孩,卻死在離德國很遠的地方。俗話說,「眼不見為凈」,我們缺乏足夠的情緒來促成行動,因為不是近在眼前,我們就沒有動機。可是,距離遠近在道德考慮上重要嗎?距離遙遠就可以充當不作為的正當理由嗎?大概不行吧。因為如果我們能光靠按個按鈕,或者能把手臂直接伸到非洲去拯救小孩的性命,那我們無論如何都應該這麼做。
也許關鍵在於欠缺直接的關係?既然我們住在歐洲,我們不可能直接到非洲當地去進行救援,而是必須以財物支持其他人去救援。不過池塘的例子也可以改一下:假設我們不會游泳,唯一救那小孩的辦法,就是給救生機器人投一塊銅板,然後機器人就會游過去把小孩救起來。當然,那樣的話每個人都會投幣的。也許你會說,問題沒那麼簡單,許多慈善機構都會濫用捐款,天知道那些援助會不會送到非洲。但是我們也可以說,假如那台救生機器人只有50%的成功率,每兩個案例裡它只能救起一個小孩,你會因此就不投那個銅板嗎?大概不至於吧。
還有一些地方是池中小孩與因貧窮而死的小孩的不同之處。在池塘邊,你是唯一能拯救小孩的人,可是世界上另外還有成千上萬的人可以捐錢。不過,這足夠當成不捐錢的理由嗎?假設除了你以外,池塘邊還有另外三個人,但是沒有人出手,這就能減少你拯救小孩的道德義務嗎?能完全免除嗎?
也許關鍵並不在於救助者的多寡,而是在於等待救援的人數?假如池塘中有三個孩童將要溺斃,而你只能救出其中一人?這個情況比較符合今天真實的狀況:每天有25 000名兒童死於貧困。不過這能解除你救助的義務嗎?完全不救人,會比任意救一個,但是讓另外兩個死去更好嗎?
讓我們把例子再做點變化:假設有個小孩在游泳池裡正要淹死,而且他是被另外一個孩子推下去的,游泳池邊有池中小孩的母親、推人的小孩,以及「飛魚」菲爾普斯,世界上最強的游泳選手。誰最該跳下去救人?這個例子表明的是,在救助者跟急需拯救的小孩之間,可以有哪些不同的關係:推人下水的小孩是禍首,菲爾普斯是救援能力最強的人,母親是池中小孩社會關係上最親近的人。誰救助的義務是最大的呢?我認為是菲爾普斯,即便這個問題不是他造成的也一樣。為什麼?只是因為救個人對他而言太輕鬆了。當然,在事情過去之後,那個把人推下水的孩子應該要接受一頓教訓,好讓這樣的事以後不再發生。因為一般說來,最直接負有義務的人是肇事者。
每顆螺絲釘都大有可為
倫理學上有所謂消極義務與積極義務,消極義務要求我們不得給別人造成傷害,而積極義務則要求我們提供援助。在我們的觀感裡,傷害別人比不幫助別人更壞,所以不傷害他人的消極義務,比要幫助別人的積極義務更為重大。因此一般說來,誰要是造成傷害,誰就應該負責補償,但是因為那個推人的孩子不會游泳,所以菲爾普斯必須下水救人。
當我們把游泳池的例子轉換到世界的貧窮問題上,誰是推人的小孩,誰是池中小孩的母親,誰是菲爾普斯,這些問題一點都不容易回答。問題的脈絡太過複雜,實證的數據不夠清晰也充滿爭議。儘管如此,這三組區分或許可以讓我們看清楚責任範圍的問題:肇事者可以是進行剝削的跨國企業、腐敗的獨裁者,或那些維護不公平貿易關係的機構;救援能力最強的或許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世界銀行或者紅十字會;關係最親近的則是貧困兒童的家庭、村落社群或者當地國家。
辛格強調我們有救援的義務,他標舉的口號是「有能力的,就該救人」。相對地,在耶魯大學任教的德國哲學家博格(Thomas Pogge,1953年—)要求的是,我們有義務不要造成傷害,以及,有義務將造成的傷害加以彌補。博格相信,我們全都參與製造了全球的貧窮問題,所以我們負有彌補損害的義務。根據博格的理念,我們根本不應該跟腐敗與極權的政府進行交易,因為這些政府剝削他們的人民,從向西方國家出口原物料賺取利潤,再用進口的武器維持政權,博格認為這形同窩贓。此外,豪奢的掌權者還可以把個人的負債變成國家債務,也可以以國家之名不斷舉債花用。這種遊戲規則是不公平的,我們卻參與這種遊戲,我們提供武器,提供貸款,並向他們購買原物 料。
對此英國哲學家米勒(David Miller,1942年—)提出反駁:他認為要負主要責任的不是全球秩序,而是個別國家與他們的專制暴君,因為並非所有國家都受到現行秩序的損害,有些國家在克服貧困問題上能夠擺出很出色的成果;在一條路況很差的路上,如果發生個別的意外,負首要責任的還是汽車司機,而不是建設局。
在今天這個由全球網絡聯結起來世界裡,各種關係脈絡變得幾乎再也看不清楚。在每個購物決定中,我們都對這些關係造成極小的影響——我們支持了一些人,忽略了另一些人。此外,作為生活在民主政體裡的人,我們可以參與決定明天的全球遊戲規則該是什麼模樣,可惜我們能轉的那顆螺絲釘卻是極其微小,就像一小滴冷水落在滾燙的石頭上。然而,像辛格或博格這樣的哲學家說明了一點:只要你相信石頭的溫度會隨著每滴冷水降低一點點,我們就還是大有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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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思辨
1.道德是什麼?我們是否有權利對他人的道德提出要求?
2.從良善的內心出發做事和從理性判斷出發做事有何本質區別,又孰優孰劣呢?不救助眼前落水的小孩,與不關心遠方饑饉之中的兒童,兩者是否有著同等的不道德呢?
3.對於是否有義務去幫助貧困的人,澳洲哲學家辛格與德國哲學家博格的看法有何異同?
4.辛格、博格、米勒三位哲學家的看法,你同意何者?為甚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