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職安法的關鍵重點:從硬到軟
=從小範圍到全方位
職業安全衛生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27211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55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原名稱: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四、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4條
本法適用於各業。但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其適用本法之部分規定。
第5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第二章
安全衛生設施
第6條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職安法的關鍵重點:
***從硬到軟=即不只是職業傷害與疾病的預防,連心理因素都在範圍!
***從少到廣=適用於各業!
從6百多萬勞工增長到全台就業勞工一千一百零三萬人都可受惠!
幾乎倍增!廣達台灣二分之一的人口!
受僱勞工:增加了保障!
相對於僱主:增加了明確的責任!
專家指出:
勞基法已經實施30年!很多職災首例現在才剛剛出現!
原因是:勞工安全衛生法已經修正為職業安全法!
引爆真正的危險在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第七條!
勞工職業災害僱主應該負賠償的責任!!!
賠償就不是勞保或勞基法職災45個月的責任
而是民法:超過600個月的責任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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