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認定印尼外勞過勞死 勞保給付45個月

首例認定印尼外勞過勞死 勞保給付45個月

Nov 16 Wed 2011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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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公告職業並給付統計報告
1.公布勞保局今年1月至9月過勞職業病給付共66件,較前二年同期僅22件增加3倍
2.一名在纖維工廠擔任作業員的印勞死亡,被認定為職災,這也是首例外勞過勞死認定為職災,將可獲得勞保職災給付共45個月。

勞委會分析指出,因過勞而獲給付案件之行業以
1.製造業為首占35%
2.運輸及倉儲占17%
3.保全、清潔等服務業占16%分居
平均年齡約為45歲,95.5%為男性,女性只有3位
其中因過勞而致死之案件共34件、占52%
被認定為過勞之理由以符合過勞認定指引之長期超時工作居多

以往外勞猝死沒有被認定為職災

今年發生首例在纖維工廠擔任作業員的印勞被認定為過勞死

先前已先領取勞保給付35個月,將可再領取10個月給付

家屬共可獲得45個月勞保給付

目前已由仲介公司通知在印尼家屬辦相關手續,須於2年內申請

傅還然呼籲,雇主應針對事業單位內之高風險群,做好風險管控,採取適當之預防措施,以避免不幸事件之發生,有疑慮或已發生疑似過勞案件需認定者,可逕洽勞委會委託辦理之各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或洽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諮詢電話02-3366-8266。

專家指出:

勞基法已經實施30年!很多職災首例現在才剛剛出現!

原因是:勞工安全衛生法已經修正為職業安全法!

引爆真正的危險在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第七條!

勞工職業災害僱主應該負賠償的責任!!!

賠償就不是勞保或勞基法職災45個月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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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日本的職安新聞改變世界:

來自日本的職安新聞改變世界:

日一男子被上司罵到自殺 法官判屬於職災

中央社報導2007/10/15

日本一名男子四年前任職於製藥公司時自殺身亡,他的妻子認為丈夫是因為經常受到上司惡言相向才導致自殺,於是向法院提出告訴,要求政府認定丈夫的自殺屬於職業災害;今天東京地方法院法官判原告勝訴。

日本國營電視台「日本放送協會」今天報導,一名男子四年前任職於「日研化學」製藥公司時自殺,享年三十五歲。他的妻子認為丈夫是因為遭到上司三番兩次粗言相向才導致自殺,於是向法院提出告訴,要求日本政府認定這是職災案例。

做為被告的日本政府提出反駁說:「男子的上司並沒帶給男子特別大的壓力,工作與自殺之間並無關連」。

但是,東京地方法院法官渡邊弘今天在審理此案時認為,男子的上司經常說出「你的存在很礙眼」、「求求你消失吧」等的惡言,這不僅是否定男子的工作情況,連他的存在也都否定了,這名上司的斥責造成男子精神上的障礙和工作上的壓力,是男子自殺的原因。

原告的辯護律師指出,

這是日本將上司的惡言視為員工自殺原因的職災案件首例

 

 

2012年台灣第一件:

台灣首例 工作壓力大自殺 判職災給付2012年10月13日

台塑六輕監工張倍逢自殺前曾發簡訊給同事,指自己無法達到政府、公司、工程要求,將以死負責。翻攝畫面

【連線報導】台塑六輕廠監工張倍逢,去年10月,年僅29歲的他因六輕工安事故不斷,配合公司政策推動改革卻未獲主管支持,壓力甚大,竟在結婚前夕從廠區25公尺高的平台跳下身亡。

勞委會近日認定此案是工作壓力導致自殺,成為我國首起自殺被列為職業病案例,家屬可多領10個月投保薪資、約40萬元給付。

張母昨得知結果後說,政府認定兒子是因努力工作才發生不幸,代表他並不懦弱,感覺欣慰。


勞委會認定勞工因工作壓力大自殺,也能列職業病給付。

學者及勞團認為,此案具指標意義,勞工可獲更多保障,也可因此確認企業或僱主責任,在勞工或其家屬日後進行相關求償時居有利位置。

精神科醫師也肯定此案可讓僱主更重視勞工權益,但也要避免勞工為想讓遺屬多領給付,更堅定要尋死的念頭。


 


台塑六輕廠曾發生多起火警等工安事故。資料照片

簡訊寫「以死負責

據衛生署統計,去年全台自殺人數共3507人,在去年國人死因排名居第12名,其中25至44歲的壯年族群死因中,自殺高居第3名,有1271人在去年自殺身亡,僅次於癌症和事故傷害。

依勞委會調查,台塑六輕去年發生多起火災等工安意外,在台塑工作約4年的張倍逢配合公司改善工安管理和製程設備修復,但執行過程中發生承攬商不遵守工安規定,張向主管反映卻未獲支持,去年10月,張傳簡訊給同事:「無法達到政府、公司、工程要求,我個人對公司感到非常抱歉,我將在煉二廠以死負責。」等內容後,從25公尺高的平台跳下自殺身亡。

張再過一周就要結婚,驟傳不幸,家人和未婚妻都悲痛萬分。


可多10

張母昨說,事發後勞委會中區勞動檢查所人員主動調查兒子跳樓原因,詢問兒子日常作息,幫忙申請職災認定。

勞委會中區勞檢所組長吳春林說,承辦組員兩度到六輕廠逐一訪談與張工作相關的人,才寫出完整調查報告。

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處副處長陳森說,由17名專家學者組成的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認為,張的自殺是在工作過程中的外來壓力造成,「精神科專科醫師認為,這是適應障礙合併憂鬱情緒的自殺行為,因而認定是職業引發的精神病。」

勞委會並指,張無精神病史,最後認定他是因工作壓力大而自殺,才列為職業病案例;國外如日本,也有因工作壓力致自殺列為職業病的做法。

《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勞工死亡可領15到35個月投保薪資的死亡給付,以張倍逢工作年資逾2年,死亡可領35個月給付,認定職業病死亡則可領45個月。

以張月投保薪資約4萬元估算,可領180萬元給付,比原本多領約40萬元


今年1到8月 勞保職業病給付排名

台塑化將討論撫卹

張母昨說,兒子為公司努力,壓力過大,每天鬱鬱寡歡,才發生不幸,如今政府認定兒子的死是職災,「表示不是兒子懦弱,感覺比較安慰。」

台塑化總經理曹明昨表示,將盡快召集主管針對該名員工狀況討論,再依相關規定對家屬進行適當撫卹。台塑化董事長陳寶郎表示,員工是公司最大資產,希望未來不會再有相同遺憾發生。

商業總會理事長張平沼表示,員工輕生原因可能很多,未必完全是工作因素,不過一旦判定工作因素造成,僱主要盡到撫卹賠償責任,才對得起員工。

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秘書長黃小陵說,勞委會這次只是用個案認定方式通過精神疾病造成自殺列為職業病,「應比照日本直接修法把精神疾病引發的自殺納入職業病。」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說,此案具指標意義,但勞工家屬常很難舉證死亡與職業疾病的關聯性,政府除了認定此類案件為職業病外,更要積極做預防和後續照顧工作。

全國自殺防治中心副執行長、林口長庚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張家銘指,自殺都是多項因素累積造成,工作職場壓力的確是壯年人口自殺的主要誘發因素之一,他認同自殺可作為新的職災評估項目,僱主可能因此更重視勞工權益,營造更友善職場環境,但要小心是否可能造成勞工在自殺前考量若身亡列職業病案例,可讓遺屬多領給付,因而更堅定尋死念頭,因此要謹慎處理。


職業 請資訊

◎對象:勞工因工作引起疾病、失能、死亡等情況
◎方式:本人或家屬向勞保局申請
◎給付內容
.傷病給付:無法工作期間第1年,每月補貼投保薪資7成,第2年5成
.失能給付:依殘等不同領1.5~60個月投保薪資,符合資格者可選領失能年金
.死亡給付:發給45個月投保薪資,符合資格者可選領遺屬年金
◎鑑定程序
.由勞保局請3名醫師審核,如無疑義即給付
.當事人有疑義或勞保局認為有必要時,由勞委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17名學者專家進行鑑定
◎諮詢管道:
.勞委會www.cla.gov.tw 0800-085151
.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 (02)3366-8266
資料來源:勞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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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工職災獲賠償一千七百多萬元

清潔工職災獲賠償一千七百多萬元

打掃工地墜樓重傷 職災明確獲賠千萬元

中廣新聞網中廣新聞網 – 2014年2月7日 下午12:30

一名清潔工四年前清理廢棄物墜落工地一樓,摔成重傷,被診斷終身無工作能力,清潔工向自家公司以及承攬工程的業者提出兩千多萬元民事求償。台北地院審理後,判准兩家公司應賠償清潔工一千七百多萬元。

(潘千詩報導)

判決書指出,國防部為改建眷村,將台北市新和新村新建工程交由中華公司承攬,工程期間所需的清潔作業,中華委由中勤派遣勞工到工地打掃,現場工程師要負責指揮監督。

而原告陳姓男子是中勤公司的員工,他在民國99年8月15號被派到工地打掃,由於工地內有一棟電梯井還沒有裝設電梯,只先用兩根鐵條架放木板充當吊料平台,所以當天下午他跟兩名同事在裡面清運廢棄垃圾時,吊料平台竟突然崩塌,陳姓男子瞬間掉進堆滿鋼筋、木條、污水、泥沙的地下一樓機坑中而被送醫急救,最後他的脊椎損傷四肢無力,雙眼視神經嚴重損傷失明,被診斷終身無工作能力,符合第一等級失能,因此向中華跟中勤公司請求共計兩千兩百多萬元賠償。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職災事證明確,審酌以後,判決中勤公司應賠償新台幣70多萬元;中華公司則要賠償新台幣1612多萬元。

 

陳姓男子一審總計獲賠超過新台幣1782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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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職安法的關鍵重點:從硬到軟=從小範圍到全方位

 

分享:職安法的關鍵重點:從硬到軟

                                             =從小範圍到全方位

 

職業安全衛生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27211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55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原名稱: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一章

總則

1條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四、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4條  

本法適用於各業。但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其適用本法之部分規定。

5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第二章

安全衛生設施

6條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職安法的關鍵重點:

***從硬到軟=即不只是職業傷害與疾病的預防,連心理因素都在範圍!

***從少到廣=適用於各業!

從6百多萬勞工增長到全台就業勞工一千一百零三萬人都可受惠!

幾乎倍增!廣達台灣二分之一的人口!

受僱勞工:增加了保障!

相對於僱主:增加了明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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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廚師得肺腺癌 認定職災

首例廚師得肺腺癌 認定職災

  • 2014-中國時報
  • 潘杏惠、邱雯敏/台北報導
少吸點勞動部13日通過認定首例廚師罹患肺腺癌,與長期暴露於油煙環境有關,屬於職業病,圖為一快炒店師傅烹飪時因油煙瀰漫,忍不住用袖子遮住口鼻。(郭吉銓攝)少吸點勞動部13日通過認定首例廚師罹患肺腺癌,與長期暴露於油煙環境有關,屬於職業病,圖為一快炒店師傅烹飪時因油煙瀰漫,忍不住用袖子遮住口鼻。(郭吉銓攝)
家庭主婦、廚師如何預防吸入過多油煙家庭主婦、廚師如何預防吸入過多油煙

 勞動部職業病鑑定委員會近日通過認定國內首例廚師罹患肺腺癌,跟長期暴露在油煙環境有關,屬於職業病;由於全台領有中餐烹調技術士證照的33萬1805人中,有234位也被診斷罹患肺腺癌,此次職業病的認定極具指標性意義。

 當事人力爭3年半已逝

 但遺憾的是,當事人歷時3年半爭取,才在今年5月中旬通過認定屬於職業病,但他去年4月已因病過世,不過家屬可改領職業病死亡、失能、傷病給付,差額約80多萬元。

 名廚阿基師建議,若負責爐灶的工作,不要用大火快炒,廚房則需保持良好的抽風系統,「因為廚房是高油煙空間,工作時須戴口罩」。此外,他也建議廚師最少一周喝一次豬血湯,幫助肺氣管維護吸附和清理的功能。

 阿基師:喝豬血湯清肺

 阿基師說,雇主應定期安排廚師勞安相關檢查,其中必須包含胸腔X光檢查,及早發現,或許就能治療改善。

 另位名廚阿發師則認為,早年廚房使用木炭、煤炭作為熱源,又在密閉空間中工作,因此而產生肺結核的案例很多,但現在多以瓦斯或電作為熱源,對於廚師身體的危害已經大幅降低,但抽風機必須每天清洗,避免積油遇高溫燃燒,都是廚師應有的專業知識。

 勞動部表示,案主是擔任廚師工作34年的楊先生,民國65年至99年在多個中餐廳擔任主廚、副主廚,負責牛雞、豬排等排餐類的煎、炸、烤料理。

 中餐廚師得肺癌逾2倍

 民國99年楊先生50歲健檢時發現胸部X光異常,追蹤確診罹肺腺癌,由於長期從事廚師工作,他以吸入廚房油煙致癌向勞動部勞保局申請職業傷病給付,但都被否決,100年10月再向勞動部職業病鑑定委員會申訴,前後開會4次,通過認定屬於職業病。

 勞動部勞研所博士潘致弘分析,最主要的關鍵是兩項比對發現,

第一是33萬1805人領有中餐烹調技術士執照的人中,有234人罹患肺腺癌,

相較其他餐飲相關行業但比較沒有暴露在油煙環境下的人來說,

罹肺腺癌的比率高出2.65倍。

 第二,雖然楊先生原本工作的餐廳已歇業,無法採樣,

潘致弘指出,鑑定委員會改以另一位同樣罹患肺腺癌、在市場負責油炸工作的廚師進行環境監測,

證實通風不好的廚房,致癌濃度較一般餐廳高出20倍以上。

 勞動部表示,多年來送職業病鑑定委員會只有2件廚師罹癌案例,除楊先生外,另一案是因診斷罹患肺部鱗狀上皮癌,但病因可能是抽菸引起,因此未鑑定為職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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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安法前哨戰 憂鬱症納職災 電子大廠判賠百萬!

職安法前哨戰

TVBSTVBS – 2012年10月18日 下午12:26

相關內容

  • 憂鬱症納職災 電子大廠判賠百萬憂鬱症納職災 電子大廠判賠百萬憂鬱症納職災 電子大廠判賠百萬

員工遭不當減薪降職,罹患憂鬱症,公司判賠237萬!新北市一名在耀華電子公司上班6年的陳小姐,才剛被升為幹部,卻無故遭調職解雇,她難過到天天以淚洗 面,醫生診斷她罹患憂鬱症,丈夫氣得提出「職業災害」訴訟,一審雖然敗訴,但高等法院審理時大逆轉,認為憂鬱症與職災有「因果關係」,改判公司須賠償精神 損失、醫療費等237萬。

 

對此,燿華電子不願出面回應,這也是了國內首宗「憂鬱症納入勞基法」求償的勝訴案。

電子作業員站上產線,雙手沒有停過,忙著組裝零件,工作經常得日夜顛倒,新北市一名在耀華電子公司上班的陳小姐,擔任6年的作業員,才剛剛被升為幹部卻無 故遭到公司調職、解雇,覺得公司主管對她不公平,天天以淚洗面,丈夫將她送醫,才知道原來妻子患有憂鬱症,認為都是工作惹的禍,提告職業災害。陳姓作業員 丈夫:「長官都對她不好啊,而且精神都不好啊。」

 

高院審理後,認為陳姓女作業員的確是因為工作的關係,才會罹患憂鬱症,因此判決業者必須賠償237萬的精神慰撫金,以及醫療費。陳姓作業員委任律師林三加:「本案是一個職業災害,另外一個部分是職業病,不管是職業病還是職業災害,他都會有相關職災保險,這樣的一個保障。」

 

對於判決結果,耀華電子並不願出面回應,只說還會和律師討論;

而勞委會表示,如果因為工作引發躁鬱症、憂鬱症等精神疾病,也通通納入勞保職災的給付範圍,這回陳姓女作業員勝訴,也成了職災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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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律師 5年助職災勞工討回18億

優良律師 5年助職災勞工討回18億

 

 

【聯合報╱記者許俊偉╱即時報導】

2014.06.06 04:48 pm

 

為幫助勞工打官司爭取權益,勞動部5年來已協助1萬1千多件免費法扶案,

成功幫勞工從雇主手上共要回超過18億元退休金、資遣費和職災補償等。

為感謝法扶律師協助,勞動部今天表揚10名優秀律師。

勞動部說,勞工若遭相關勞動權益受損,若經調解不成提起訴訟,可向法扶基金會申請法扶,律師費會由勞動部的勞工權益基金支應。

【中央社/台北6日電】

勞動部今表揚勞工訴訟扶助專案優良扶助律師,其中律師劉師婷爭取勞工權益不遺餘力,更曾助職災勞工討回數百萬賠償金。

大南原本是水電配置專業人士,是家中經濟主要來源。

民國100年因在工地不慎失足墜地致腦部重創,經開刀治療,四肢癱軟無法說話,生活起居需他人照顧。

但雇主及上包廠商僅願意給付部分醫療費新台幣1500元和7.5個月工資,拒絕賠償其餘損害及補償。

弱勢勞工向雇主提民事及刑事訴訟,如小蝦米對抗大鯨魚。大南的個案經勞安檢查,其施工現場確有安全維護失當。

已經無收入的大南,如果要另外花錢請律師,無疑是雪上加霜。

之後大南的配偶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訴訟扶助,經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引介執業年資18年的律師劉師婷,協助打官司。

此案歷經監護宣告裁定,假扣押裁定,地檢署檢察官刑事起訴,民事一審判決,最終至民事二審高院和解,大南終於分別獲得450餘萬及240萬元的補償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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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來越多的律師願意幫勞工大官司!因為標的變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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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首例!廚師罹患肺腺癌屬於職業病

全球首例!廚師罹患肺腺癌屬於職業病

 

By Yang

勞動部職業病鑑定委員會最近通過認定國內首例(也是全球首例)廚師罹患肺腺癌,的確與其長期暴露於油煙環境有關,屬於職業病;此案例從事廚師工作34年,後來罹患肺腺癌,提出職業病申請認定,二度被勞保局否決,經3年半才被確診,具指標意義。

職安署署長傅還然表示,肺腺癌雖是表列職業病,但要與一般工作有對應性,例如暴露於石綿、二胺基聯苯、苯、無機鎳等特定物質,廚師雖暴露於高溫油炸環境,但無明確特定致癌物質,很難找到廚師罹癌與職務相關,經請勞研所從事本土流行病學調查,並比對衛福部罹癌檔案研究,才以「不能排除與職務相關」為由,認定「視為職業病」,成為國內首例鑑定案。

首例! 廚師罹肺腺癌 確診職業病(聯合)
吸油煙罹肺腺癌 國內首件認定職業病(中央廣播)
廚師罹肺腺癌屬職災 國內首例(自由)

Photo Credit: Vinoth Chandar CC BY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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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判決精選】職災時,對雇主而言,保險與賠償不得相提併論

【勞資判決精選】職災時,對雇主而言,保險與賠償不得相提併論

文 / 黃育杉
【台灣法律網】

高等法院95年勞上更(一)字第14號判決要旨:
勞工保險條例中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乃係透過社會保險方式補償,而勞工保險係自雇主為勞工保險所繳納之保險費支付,並未另外課以雇主額外之賠償責任,而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則係由雇主直接補償,係課雇主額外之賠償責任,二者之適用範圍、給付義務人、有關職業災害與職業傷害之定義均不相同,則其得請求之要件自難謂應完全相同。判斷是否屬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所稱之「職業災害」,當視該災害與「職業上原因」是否有關,即是否具備「職務遂行性」及「職務起因性」。

至該災害發生之原因是否屬「雇主可控制之因素所致」,則非所問。

摘要:
倘發生之職業災害與「職業上原因」有相當因果關係,縱該災害肇因於非雇主可控制之因素(如天外飛來隕石砸中燃燒中之鍋爐,發生鍋鑪爆破,致傷及工作中之勞工),雇主仍須負勞基法第 59 條所定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蓋因勞工所從事之活動與職務,直接或間接有利於雇主,而雇主亦或多或少對此可加以掌控、防免損害之發生,或藉由保險、產品之賣價適當地予以分散或轉嫁危險故也。此外,上訴人雖主張有關職業災害之認定,應與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職業傷害」及「職業病」之認定同一標準云云。惟因勞工保險條例中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乃係透過社會保險方式補償,而由勞工保險局自雇主為勞工保險所繳納之保險費支付,並未另外課以雇主額外之賠償責任,而勞基法第 59 條則係由雇主直接補償,係課雇主額外之賠償責任,二者之適用範圍、給付義務人、有關職業災害與職業傷害之定義均不相同,則其得請求之要件自難謂應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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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以下企業勞工 將強制納保

5人以下企業勞工 將強制納保

2014年10月07日 04:10

記者/台北報導

行政院昨(6)日審議勞保條例修正案,將普通事故的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分割處理,未來職業災害保險單獨分流立法,5人以下企業勞工一律強制納保,約有120~130萬勞工受惠。

在昨天的審議會中,有人建議勞保條例更名為「勞工保險法」,與職業災害保險法、就業保險法形成「勞工三法」。

政委馮燕表示,未來職災保險法立法後,五人以下的企業也一律要強制納保,可保障微型企業勞工,讓弱勢的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也能因此得到保障。

官員說,原本勞保條例是綜合保險,除普通事故保險,也有職業災害保險的規範,但兩者放在一起,4人以下企業的勞工發生職災無法受到保障;對年資較長勞工,獲得保障較不足。

勞動部官員表示,職災保險對投保費率及薪資門檻上限,均未明定在母法中,未來俟母法通過後,會依據所需支出狀況,請精算師精算費率,及投保薪資的分級表,官員說未來會提高投保費率,較平均的0.22%提高,但不會超過1%;投保薪資最高上限也擬提高至57,800元,如此可涵蓋9成勞工。

職災保險給付包括傷病、死亡、醫療給付,另還有失能及遺屬年金。勞工因職災重殘失去工作能力,每月領的基礎失能年金將由目前4千元大幅提高到最少可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的50%,對年資短的勞工而言,將是一大福音,獲得保障較高。

全台就業勞工1,103萬人,已納勞保勞工約970多萬人,未納職災保險勞工約有120-130萬勞工將因強制納保而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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