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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如何實驗? ☉ 葉銀華

金融科技創新,如何實驗? ☉ 葉銀華

 

然而,如果把現有金融法規加到金融科技業,普遍被認為扼殺金融科技創新,因此如何讓非金融業也參與金融服務的提供?有關試驗性質的經驗學習,國外稱為監理沙盒,台灣稱為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乃因應而起。

 

台灣也不落人後,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12月19日初審通過「金融科技創新」相關法案,包含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八個法案,提供業者試行金融創新商品與服務空間,讓金融業與非金融業都可來申請,試驗期間有刑法豁免機制。相對上述修正,行政院則有意另訂「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的專法,而這兩案將併陳,再送立法院黨團協商。

未來那些金融業務可以進入實驗?目前普遍認為涉及吸收資金、網路借貸與保證,不宜加入實驗,但是目前已有多家網路借貸平台業者,他們應該也希望加入。雖然普遍認為移動支付、機器人理財可能優先加入實驗,但是消費者、投資人必須先充分瞭解其處於實驗性質。

在實驗過程中,消費者或投資人權益如何保證?業者在實驗過程當然要提供消費者或投資人權益保障,但是如果有紛爭如何處理?目前可能是由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理,但是金融科技業者需要繳費用、年費給評議中心?評議中心目前的運作是由金融機構繳交費用、年費來支應,如果金融科技業者不用繳交,則對金融機構是否公平?

雖然修法有提及金融科技創新試驗結果經主管機關通過者,業務若要經營,回歸受金融法規規範。然而,屆時如何轉軌藉以符合相關金融法規?若是以目前的金融法規,金融科技業如何滿足一定資本額的要求,以及內控制度、風險管理、法律遵循的要求?

不管是名稱金融監理沙盒或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面對新的業務,需要金管會、金融科技業者、消費者與投資人的良性互動,才能有所成果。

出處:遠見華人菁英論壇 https://gvlf.gvm.com.tw/article_content_12916.html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的定位☉葉銀華

何謂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由於金融機構涉及民眾的資金與市場穩定,因此非金融業不能提供金融服務,違反者有刑事責任。但是在金融科技的快速發展下,傳統金融服務的提供方式已不能滿足民眾需求,或者非金融業者可提供效率高、成本低的服務,此時一些國家遂給予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的空間,可以不用先取得金融執照,等實驗完成後再納入監理。日昨立法院財委會首次審查「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不僅進度甚慢,而且還牽涉一些爭議,包括:在實驗過程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程度的界定,以及實驗結果後,相關法規是否來得及修正。首先,在創新實驗階段,如何看待金融消費者保護?有一派認為要發展金融科技業,又要納入消費者保護,將毀了金融科技發展。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是希望能把實驗結果拿來擴大應用,在實驗階段就不必害怕出錯,因為出錯是「除錯」的先決條件。因此實驗辦理人必須明確告知參與實驗者,這是實驗計畫,會有「時間、規模」限制,而有爭議可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規範。

反觀行政院的版本,主管機關對於實驗計畫之申請,要求建置參與實驗者之保護措施,並預為準備適當補償。實驗辦理人於實驗過程中,應採行適當及充足之資訊安全措施,且辦理人與參與實驗者訂立的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另外,實驗有爭議得由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處理,但辦理人需付費。

其實金融創新實驗與自然、資訊科學的實驗不同,實驗參與者是有投入或取得資金、資訊,例如:網路借貸、機器人理財;因此不太可能只要求有爭議進入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處理,而在實驗過程中沒有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措施。過去有案例,即使是被認定為專業的企業法人,本來不被列入金融消費保護的範圍,但一旦出事、爭議大,金管會、金融機構、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仍然被迫要處理。因此,行政院版本設定金融創新實驗只能免除事先取得金融執照,但不能免除消費者保護的責任,比較適合台灣的金融環境。

其次,如果實驗結束,要修法納入監管,但法規修正延宕如何處理?目前政院版本是辦理人於實驗結果經主管機關審查後,得申請該項業務之經營,其經營應受金融法規之規範。而首次申請時限為六個月,但必要時可申請延長一次,時程為六個月;此外,又多設置額外的六個月寬限期,因此最長實驗期限為十八個月。主管機關應依實際狀況檢討修正金融法規,亦得將辦理人轉介予相關機關 (構)或基金,以提供辦理人創業之協助。

要降低此爭議,本文支持金管會顧主委在台北市設立金融創新基地,有助媒合實驗辦理人、創投基金與金融機構,以利此項爭議的解決。若考慮修法時間,本文認為最多在現有版本下,再多給六個月寬限期(最長實驗期限為二年),一旦還無法在期限內完成修法,代表爭議甚大,應結束實驗!此議題更反映出對於參與實驗之消費者要有一定保障的重要性。(作者為交通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教授)

聯合報2017/11/01 第1306期名人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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