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用期貨概念的價量關係(中)

應用期貨概念的價量關係(中)

這個概念可以如何應用在買賣銷售的數量決定上?為了簡單說明,我同時配合案例解釋。假設有一個商品的經銷「價量」銷售的標準為:

        99套以下 1,200元/套
   100套     999套 1,000元/套
1,000套  2,499套    800元/套
2,500套 5,000套   600元/套
5,000套以上      400元/套

一般經銷商一次下單的數量越多時,基於廠商單位成本下降,可以壓低單價。但對於規模較小之客戶所下的量無法達到一定數量時,廠商可能會依照客戶以往付款條件、簽保證數量合約、過往合作情況等,由業務人員與經銷商談判議價。若是遇到有心推廣的經銷商(雙方要合作時一定表現出十足的誠意),初次市場推廣,若進貨多(雖然單價低),會擔心庫存壓力;進貨少(單價高),較缺乏銷售推廣的誘因(賺不多),設計「數量選擇權」的機制,是嘗試解決未達經濟規模的客戶需求,也作為另一種「價量關係」的選擇之一。

「數量選擇權」

讓經銷商向廠商約定一個「預期數量」的選擇權利,只要支付少許的「選擇權權利金」,就可以在約定的時間及條件內,以所期望之議定數量向廠商進貨。若是經銷商在約定的協議中無法達成,經銷商僅損失「選擇權權利金」,無須擔憂進貨「數量」賣不出去的庫存風險。

「數量選擇權」約定項目

約定標的 :就是商品;
約定時間 :限定選擇權的期間,也就是廠商在此期間,廠商要履行經銷商所要求的約定價格;
約定數量 :預估在約定時間內做到多少數量;
約定價格 :在所約定的數量下,對應原可以報價的價格;
第一次數量:經銷商預計第一次先採購的數量;

「權利金」收費標準

關於收費標準,可以制定各種的公式,以作為經銷商統一的準則,以下僅舉例其中一種設計方式:

●以約定的交易總價(約定數量 ×約定價格=總價)4%作為經銷商支付的「權利金」的上限;
●第一次交易數量與總數量的比例作為4%折扣的依據;
●無論此交易最後是否達到約定數量,「權利金」為現金支付,且為事前支付,非交易總價的一部份;(根據「選擇權」的概念,權利金為購買「遠期約定」所支付的代價,不在雙方所約定的交易金額中;購買此權利後,在約定期間內,雙方必須履行所約定之事項)
●可以設計一個合理的最低總價門檻標準,對廠商也有保障;假設所設計的計算公式為:
權利金 = 總價 × 4% ×(1-(第一次交易數量 ÷約定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