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試危機處理 第 02.題

口試危機處理 第 02.題

確認狀況 依法回報 依序處理 審慎記錄

 

*往廣東途中遭遇車禍事故而塞車延誤用餐時間,團體到了餐廳因太多服務人員已下 班導致人手不足、上菜速度緩慢,團員因飢餓難耐而口出穢言,領隊該如何處理?【餐 食】
Ans:

1.已知延遲事先可先視交通狀況隨時與將前往的餐廳保持連絡以確認餐食的準備及新鮮熱食的要求,以利團員到抵時可立即享用。或是請司機路沿途若有便利商店或休息站除可先行購買簡易餐點,讓客人充饑外,也可讓大家上上洗手間。

2.依題目意思是已經發生了逾時誤餐加上菜過緩的情形而遭罵,

a.我們會先請廚房將上菜順序調整,較快能上菜的先上

b.私下錄音,以免之後顧客有不理性爭執,造成有理說不清

c. 抵達用餐的餐廳時,向公司稟報並取得同意,請求餐廳加菜或提供其他優惠,以慰勞旅客。

d.導遊領隊以熱情展示服務力,感動行銷化解怨尤。

觀光法規及旅遊安全宣導

02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述

*請簡述「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稱 CEDAW)

1979(民國6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並在1981(民國70)年正式生效,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

此一公約可稱之為「婦女人權法典」,開放給所有國家(state)簽署加入,不限於聯合國會員國,全世界已有189個國家簽署加入。
CEDAW內容詳列各項性別平等權利,包含參與政治及公共事務權、參與國際組織權、國籍權、教育權、就業權、農村婦女權、健康權、社會及經濟權、法律權、婚姻及家庭權等。

鑑於保障婦女權益已成國際人權主流價值,我國為提升我國之性別人權標準,落實性別平等,行政院爰於2006(民國95)年7月8日函送公約由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於2007(民國96)年1月5日議決,2月9日 總統批准並頒發加入書。

為明定CEDAW具國內法效力,行政院於2010(民國99)年5月18日函送「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草案,經立法院2011(民國100)年5月20日三讀通過, 總統6月8日公布,自2012(民國101)年1月1日起施行。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必需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各級政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並應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

同時需依照CEDAW規定,每4年提出我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所保障各項性別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另各級政府機關應於施行法施行3年內完成法令之制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以符合CEDAW規定。

 

名  稱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英
公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0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 1 條
為實施聯合國一九七九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以下簡稱公約),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健全婦女發展,落實保障
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第 3 條
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
視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
第 4 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消除性別
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之實現。
第 5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規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
公約規定事項,並實施考核;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
連繫辦理。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
進公約所保障各項性別人權之實現。
第 6 條
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每四年提出
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
檢討、研擬後續施政。
第 7 條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性別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
,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第 8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
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
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第 9 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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