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注意事項及作業流程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注意事項及作業流程

1.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觀業91字第901號函發布

2.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觀業字第0963001768號令修正全文

3.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觀業字第09730000711號令修正第8點、第10點

4.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觀業字第09730001433號令修正第2點、第4點至第12點、增訂第3點

5.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觀業字第0973002414號令修正第6點、第9點

6.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觀業字第0980025244號令修正全文

7.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觀業字第09930022961號令修正第3點、第5點、第6點

8.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觀業字第10230011151號令修正全文

——————————————————————————-

一、本注意事項及作業流程係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

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其數額由內政部公告之,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除個人旅遊外,應由旅行業組團辦理,以團進團出方式為之,並依其旅遊內容分為優質行程團體及一般行程團體其數額由內政部公告之。

(二)優質行程團體數額如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收件核配當日下午五時仍有餘額,得移作一般行程團體數額使用;反之亦同。

(三)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如申請數額超過當日數額上限,列入翌日數額;如當日尚有賸餘數額,不再留用。

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行程之擬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排除軍事國防地區、國家實驗室、生物科技、研發或其他重要單位。

(二)為確保軍事設施安全,凡經依法公告之要塞、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均不允納入大陸人民觀光行程。

(三)國軍實施軍事演習期間,得中止或排除大陸人士前往演習地區之觀光景點。

(四)安排自由活動之比例,不得超過旅遊全程日數之三分之一。

四、旅行業辦理接待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五款規定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業務,或辦理接待經許可自國外轉來臺灣地區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業務,每一團體應派遣至少一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接待資格之導遊人員服務。

五、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辦理或執行前點業務,應遵守下列規定向本局通報,並以電話確認。但於通報事件發生地無電子傳真或網路通訊設備,致無法立即通報者,得先以電話通報後再補送通報書。

(一)旅行業應於大陸人士來臺觀光通報系統詳實填具團體入境資料(含旅客名單、行程表、購物商店、入境航班、責任保險單、遊覽車及其駕駛人、派遣之導遊人員等),並於團體入境前一日十五時前傳送本局。團體入境前一日應向大陸地區組團旅行社確認來臺旅客人數,如旅客人數未達五人時,應填具申報書(如附表四)立即向本局通報。

(二)入境通報:團體入境後二個小時內,應詳實填具入境接待通報表(如附表一),其內容包含入境及未入境團員名單、隨團導遊人員等資料,並檢附遊覽車派車單影本,傳送或持送本局。

(三)出境通報:團體出境後二小時內,由導遊人員填具出境通報表(如附表二),向本局通報出境人數及未出境人員名單。

(四)離團通報:團員如因傷病、探訪親友或其他緊急事故需離團者,除應符合離團人數不超過全團人數三分之一、離團天數不超過旅遊全程三分之一等要件,並應向隨團導遊人員陳述原因,由導遊人員填具團員離團申報書(如附表三)立即向本局通報;基於維護旅客安全,導遊人員應瞭解團員動態,如發現逾原訂返回時間未歸,應立即向本局通報:

1.傷病需就醫:如發生傷病,得由導遊人員指定相關人員陪同前往,並填具通報書通報。事後應補送合格醫療院所開立之醫師診斷證明。

2.探訪親友:團員於旅行社既定行程中所列自由活動時段(含晚間)探訪親友,視為行程內之安排,得免予通報。團員於旅行社既定行程中如需脫離團體活動探訪親友時,應由導遊人員填具申報書通報,並瞭解旅客返回時間。

(五)住宿地點或購物商店變更通報: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應依既定行程活動,行程之住宿地點或購物商店變更時,應填具申報書(如附表四)立即向本局通報。

(六)導遊人員變更通報:團體更換導遊人員時,旅行業應填具申報書(如附表四)立即向本局通報所更換導遊人員之姓名、身分證號及手機號碼。

(七)遊覽車或其駕駛人變更通報:團體更換遊覽車或其駕駛人時,應填具申報書(如附表四)立即向本局通報所更換遊覽車車號、駕駛人姓名及登記證編號,並檢附遊覽車派車單影本。

(八)違法、違規、逾期停留、違規脫團、行方不明、提前出境、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違常等通報:發現團員涉及違法、違規、逾期停留、違規脫團、行方不明、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違常事件,除應填具申報書(如附表四)立即向本局通報,並協助調查處理。

九)治安事件通報:發現團員涉及治安事件,除應立即通報警察機關外,並視情況通報消防或醫療機關處理,同時填具申報書(如附表四)立即向本局通報,並協助調查處理。

(十)緊急事故通報:發生緊急事故如交通事故(含陸、海、空運)、地震、火災、水災、疾病等致造成傷亡情事,除應立即通報警察機關外,並視情況通報消防或醫療機關處理,同時填具申報書(如附表四)立即向本局通報。

(十一)旅遊糾紛通報:如發生重大旅遊糾紛,旅行業或導遊人員應主動協助處理,除應視情況就近通報警察、消防、醫療等機關處理外,應填具申報書(如附表四)立即向本局通報。

(十二)疫情通報:團員如感染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除協助送醫外,應立即通報該縣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同時填具申報書(如附表四)立即向本局通報。

(十三)其他通報:如有下列情事或其他須通報事項,旅行業或導遊人員應填具申報書(如附表四)立即向本局通報:

1.團員因故需提前出境,應向隨團導遊人員陳述原因,由導遊人員填具申報書(如附表四)立即向本局通報,並由送機(船)人員將旅客引導至機場或港口管制區。但出境機場為臺灣桃園或高雄國際機場者,應由送機人員將旅客送至本局位於機場之旅客服務中心櫃檯轉交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引導出境。

2.團員因故需延長既定行程,如入境停留日數逾十五日,應於該團離境前依規定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延期申請。團員延期期間之在臺行蹤及出境,旅行業負監督管理責任;如有違法、違規、逾期停留、行方不明、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違常等情事,應通報本局,並協助調查處理。

3.團體分車時,應填具申報書(如附表四)向本局通報各遊覽車、駕駛人及隨車導遊人員資訊,並檢附各遊覽車派車單影本。

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辦理接待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依前項第一款、第五款、第七款規定向本局通報,並以電話確認。但接待之大陸地區人民非以組團方式來臺者,入境前一日之通報得免除行程表、遊覽車及導遊人員資料。

六、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辦理或執行第四點業務,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同一團體應於同一航廈、港口同時入出境。如搭乘不同航班,班機抵達時差應於一小時內。但有特殊狀況,得例外彈性因應。

(二)團體入境時應發給每名大陸旅客宣傳摺頁向其說明在臺旅遊注意事項。

(三)應注意國家機密及安全之維護,不得使大陸旅客從事與觀光目的不符之活動。

(四)大陸旅客在臺期間如有統戰之宣傳及活動時,應予勸止;如有不合理或違法要求,應予拒絕。

(五)應規範大陸旅客不得於軍事處所附近從事測量、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關於軍事上之偵察事項。

(六)對於部分團體或個人向大陸旅客散發傳單及光碟,應防止爭端發生;並應避免談論具爭議性、敏感性之政治話題。

(七)應使用合法業者提供之合法交通工具及合格之駕駛人。租用遊覽車應簽訂租車契約,並依本局頒訂之檢查紀錄表填列、查核。團體出發前應留意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公布之大客車行駛應特別注意路段及禁行路段,以維旅客安全。

(八)應適時向旅客宣播交通部觀光局錄製提供之宣導影音光碟。

七、本注意事項及作業流程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違反規定者,依有關法令處理。

 

附表一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入境接待通報表

報告人:

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

觀光團團號 入境日期   年 月 日 時 分
機場/港口 航班/船班
接待旅行社 隨團導遊 姓名
手機號碼
入境/未入境旅客名單 許可入境旅客  人,實際入境  人,未入境  人,未入境旅客為:                  。

大陸領隊/手機號碼:              /               。

行程表 住宿旅館或民宿、購物商店、導遊人員、遊覽車或其駕駛人變更應填具附表四向交通部觀光局通報。
備註 一、  接待旅行社應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入境後2小時內填具本通報表,送交通部觀光局。二、  填具本通報表,應一併檢附團體名冊影本及遊覽車派車單影本。

三、  受理通報單位如下:

(一)交通部觀光局臺灣桃園機場旅客服務中心

電話:03-3834631,傳真:03-3983745

夜間(23:30-07:00)通報專線:03-3982876

(二)交通部觀光局高雄機場旅客服務中心

電話:07-8057888,傳真:07-8027053

夜間(00:00-09:00)通報專線:07-8033063

(三)交通部觀光局旅遊服務中心松山服務台

電話:02-25474576,傳真:02-25464306

(四)交通部觀光局24小時通報中心

電話:0912-594-353,傳真:02-23491666、02-23491777

(五)金門水頭碼頭服務中心

電話:082-375135,傳真:082-372548

 

附表二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出境通報表

報告人:

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

觀光團團號 出境日期   年 月 日 時 分
入境日期   年 月 日 出境 機場/港口
航班/船班
接待旅行社 隨團導遊 姓名
手機號碼
出境人數 原入境旅客   人,實際出境旅客   人。
未出境旅客名單、事由、出境日及航班 姓名 事由 出境日 出境航班
已提前出境旅客名單、事由、出境日及航班
備註 一、  接待旅行社應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出境後2小時內填具本出境通報表,送交通部觀光局。

二、  受理通報單位如下:

(一)交通部觀光局臺灣桃園機場旅客服務中心

電話:03-3834631,傳真:03-3983745

夜間(23:30-07:00)通報專線:03-3982876

(二)交通部觀光局高雄機場旅客服務中心

電話:07-8057888,傳真:07-8027053

夜間(00:00-09:00)通報專線:07-8033063

(三)交通部觀光局旅遊服務中心松山服務台

電話:02-25474576,傳真:02-25464306

(四)交通部觀光局24小時通報中心

電話:0912-594-353,傳真:02-23491666、02-23491777

(五)金門水頭碼頭服務中心

電話:082-375135,傳真:082-372548

 

附表三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客離團申報書

報告人:

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

觀光團團號 接待旅行社
離團旅客 隨團導遊 姓名
手機號碼
離團事由 □傷病(應補送合格醫療院所開立之醫師診斷證明)

□探訪親友:1.親友姓名:

2.地址:

3.聯絡電話及手機:

□緊急事故(事故摘要:

)離團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前往地點

聯絡方式 歸團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備註一、  交通部觀光局24小時通報中心:

電話:0912-594-353

傳真:02-23491666、02-23491777

二、  旅客離團期間請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自負安全責任;離團前往地點應排除下列地區:

(一)軍事國防地區。

(二)國家實驗室、生物科技、研發或其他重要單位。

三、  基於維護旅客安全,導遊人員應瞭解團員動態,如發現逾原訂歸團時間未返團,應立即填具附表四通報交通部觀光局。

 

 

附表四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通報案件申報書

報告人:

通報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通報別 □初報 □續報 □結報
觀光團團號 接待旅行社
旅客姓名 隨團導遊 姓名
手機號碼
通報事由 □  住宿旅館變更

□  購物商店變更

□  導遊人員變更

(請說明導遊人員身分證號)

□  遊覽車變更

□  駕駛人變更

(請說明駕駛人登記證編號)□  緊急事故

□  治安案件

□  旅遊糾紛

□  違法、違規、逾期停留、違規脫團、行方不明、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活動、違常通報

□  疫情通報□  境內分車(請說明各車車號、駕駛人及隨車導遊人員)

□  其它通報:

1.□提前出境:

時間:         ,出境機場:

航班:          ,送機人員:

2.□延期出境:

時間:         ,出境機場:

航班:          ,送機人員:

3.□旅客人數未達入境最低限額: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案情說明 備註一、  交通部觀光局24小時通報中心電話:0912-594-353,傳真:02-23491666、02-23491777。

二、  緊急事故、治安案件等,應立即通報警察機關(撥打110專線)、視情況通報消防(撥打119專線)或醫療機關,再通報交通部觀光局。

三、  疫情通報案件,應先通報各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再通報交通部觀光局。

四、  遊覽車或駕駛人變更通報,應一併檢附變更後之派車單影本。

 

Comments are clo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