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參加原住民族部落深度旅遊作業要點104年5月15日

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參加原住民族部落深度旅遊作業要點

103年9月26日觀業字第10330035791號令訂定發布。

104年5月14日觀業字第10430017551號令修正發布,自104年5月15日生效。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審查對象,為旅行業辦理接待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所提供之旅遊內容,除應符合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優質行程審查作業要點(含餐食、交通工具、入出境方式等相關規定),並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行程:

     1、行程安排全程至少六天五夜。

     2、部落深度旅遊須安排於週一至週五,不得安排於週六、日及部落不開放受訪期間。

3、行程須安排二個以上經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

   公告有受訪意願之部落深度旅遊。

     4、部落深度旅遊遊程須包括部落體驗活動。

(二)住宿:全程總夜數三分之二以上應住宿於經本局評鑑之四星級以上旅館(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取整數,如六天五夜行程須有四夜以上住宿於四星級旅館),餘三分之一以下夜數應住宿於經本局評鑑之四星級以上旅館或好客民宿。

(三)餐食:進行各部落深度旅遊時,須安排於部落內用風味餐。

(四)購物:僅得於部落深度旅遊期間,於部落內安排自由購物活動,不得指定特定之購物商店;非屬部落深度旅遊之行程期間, 不得安排購物行程,但免稅店不在此限。

三、每團至各部落深度旅遊人數限四十人以下(不含導遊),但不得逾各部落每日實際可接待能量。

各部落可接待能量依原民會審核定之。

四、旅行業應檢附申請函、行程表(含日期、星期、交通方式、餐食及住宿,並應載明安排深度旅遊之部落名稱及期間)、旅客(含導遊、領隊)名單、訂房確認單及投保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專案申請,由本局審查行程原則,併轉送原民會同步審查部落深度旅遊;經審查通過者,旅行業應將申請應備文件(含本局核准函)上傳至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大陸、港、澳地區短期入臺線上申請暨發證管理系統,由移民署依專案方式進行審查發證(其審查流程如附表一)。

五、旅行業至遲應於上傳申請應備文件至移民署大陸、港、澳地區短期入臺線上申請暨發證管理系統前,檢送大陸組團社繳清團費予臺灣接待社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審查。

六、旅行業對於餐廳、旅館、遊覽車、部落旅遊之安排,非有正當理由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得變更。如旅行業有未按照預定行程之情事,由本局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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