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違法經營旅行業務暨違反大陸觀光團旅遊品質案件獎勵要點104年5月29日

檢舉違法經營旅行業務暨違反大陸觀光團旅遊品質案件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觀業字第1043002137號令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旅遊品質與安全、維護旅
    遊市場秩序及保障合法旅行業者權益,對因檢舉違法經營旅行業   
    務或旅行業違反大陸觀光團旅遊品質等規定者給予獎勵,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給獎對象,以檢舉人因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七非法經營旅行業務,或旅行業違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項規定,經本局查證屬實,依發展觀光條例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規定,經處以停業或罰鍰處分確定者為限;其處罰鍰者,並應完成罰鍰之繳納。

三、檢舉人應為中華民國國民或私法人。但公務人員為檢舉人時,不

    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四、符合第二點第一項規定之每一檢舉案件,經本局處以罰鍰者,依

    裁罰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發給獎金;經本局處以停業者,發給獎金

    新臺幣一萬元。

二人以上共同檢舉同一案件,而應發給獎金者,其獎金由全體檢舉人平均分配之;二人以上分別檢舉同一案件,而應發給獎金者,其獎金僅發給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人,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分配之。

五、依據本要點規定檢舉案件,應以書面向本局為之,由檢舉人簽名

    或蓋章,並提供下列資料寄送本局:

    (一)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及聯絡方式;如係法

        人者,其名稱、代表人姓名、營業所或事務所。

   (二)被檢舉人之名稱。

   (三)足以顯示被檢舉人之違規行為、事實,時間、地點等之照片、
       錄影或其他資料。

六、檢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不受理:

    (一)匿名或以不真實姓名檢舉。

    (二)內容空泛,無具體事證。

    (三)同一案件,業經本局發現、查處中、依法裁處或已發放獎金

        者。

  (四)檢舉案件非屬第二點第一項規定之案件範圍。

七、本局對於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檢舉書及其他相關資料,應予保密。

本局對於檢舉人個人資料之處理及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八、檢舉案件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本局於收受檢舉案件後,由業務單位依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

        進行初步審核,有不合規定者,得酌定一定期間通知檢舉人

        補正;其情形無法補正或逾期未完成補正者,得不受理。

 

    (二)檢舉案件於停業處分或繳納罰鍰確定後,由本局發函通知檢
        舉人。檢舉人應於接獲本局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持本局通
        知函、身分證與本人銀行存摺影本,親自至本局或以通訊方
        式辦理。其經本局確認無誤後,將該筆獎金匯入檢舉人指定
        之帳戶,檢舉人屆期未辦理,視同棄權。

九、依本要點核發檢舉獎金所需經費,由本局列入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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