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鑒於世界各地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受到各種自然與人為破壞的威脅,於1972年11月16日通過《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簡稱世界遺產公約),將世界上具有傑出普世價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的自然或文化資產登錄於世界遺產名單,向世界各國呼籲其重要性,進而推動國際合作保護世界遺產。
登錄世界遺產,須由簽署《世界遺產公約》的締約國提出,經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轄下之「世界遺產委員會」討論,凡符合傑出普世價值、真實性(Authenticity)、完整性(Integrity)標準,並具備適切經營管理法規體制的實體資產,才有機會獲選列入世界遺產名錄。
1972年《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問世後,1978年公布第一批世界遺產名錄。截至2014年6月為止,世界遺產名錄中共有1007項世界遺產,其中包括779項文化遺產、197項自然遺產以及31項複合遺產,皆屬實體有形之遺產,不包括無形遺產。
1.文化遺產:包括文化紀念物(monuments)、建築群(groups of buildings)和歷史場所(sites)
2.自然遺產: ◦在美學或科學上具備傑出普世價值,由自然與生物成因或多種成因構成的自然現象。
◦地質或地文成因構成可明確描繪的區域,此區域就科學或保育角度而言為具有傑出普世價值、受威脅之動植物物種的棲地。
◦自然景點或可明確描繪的自然區域,在科學、保育或天然美景上具有傑出的普世價值。
3.複合遺產:部分或全部符合上述文化遺產及自然遺產條件者,可視為複合遺產。

Comments are clo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