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史-34 清朝對外主要簽訂條約(2/2)





 

<p style="margin: 0px 0px 6px; color: rgb(20中國歷史-34 清朝對外主要簽訂條約(2/2)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
1887年簽訂共54款,主要內容有:
(1)中國同意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門;中國保留了葡萄牙如將澳門讓與他國,必須經過中國同意的權利。
(2)葡萄牙得派公使駐北京,並在通商口岸設領事
(3)葡萄牙取得領事裁判權
(4)葡萄牙人可享中國已給或將給其他國家的通商特權,在通商口岸有居住、租買土地、建造房屋、設立敎堂等權利

1999年12月20日凌晨零時,在中葡兩國元首見證下,第127任澳門總督韋奇立和第1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何厚鏵於澳門新口岸交接儀式會場場內交接澳門政權。

翌日(12月21日)早上,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進駐澳門;至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

 

馬關條約
大清帝國和大日本帝國於1895年4月17日(清朝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日本明治二十八年)

在日本山口縣赤間關市馬關港(今日本山口縣下關市下關港一帶)簽署的條約,原名《馬關新約》,又稱《中日講和條約》,

日本方面稱為《下關條約》或《日清講和條約》。

中方代表為欽差頭等全權大臣李鴻章和欽差全權大臣李經方,日方代表為首相伊藤博文和外務大臣陸奧宗光。

該條約的簽署,標誌著甲午戰爭的結束。條約原本現典藏於國立故宮博物院(臺北故宮)。

 

背景
1894年朝鮮王朝發生東學黨事件,清朝應朝鮮要求下派兵進入朝鮮半島,並依照《中日天津條約》,知會日本有關行動。

事件平息後,日軍拒絕撤兵,後來更突襲駐守於朝鮮的清軍。

清廷被迫向日本宣戰。由於該年是甲午年,故又稱為「甲午戰爭」,其後清軍戰敗,清廷向日本求和。

 

主要內容

(1)中國確認朝鮮國為獨立自主國家,朝鮮對中國的朝貢、奉獻、典禮永遠廢止。

(2)下列地方之城壘、兵器製造所及國有物永遠讓與日本。

A.遼東半島。
B.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C.澎湖群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3)兩國各選派官員依據粘附本約之地圖,共同踏勘並確定遼東半島之劃界。

(4)中國支付日本賠款2億兩白銀(約3億日圓)。

(5)割讓土地的居民能自由賣掉所有不動產及遷移,條約批准2年後該地的居民將被視為日本國民。

(6)中國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等口岸,及認可日本最惠國待遇。允許日本人在中國通商口岸設立領事館和工廠及輸入各種機器。

(7)日本在3個月以內撤回中國領土內之日軍。

(8)中國承認日本佔領山東省威海衛三年,待中國還清賠款後才交還,如果費用支付不全,日軍不撤回,日軍軍費由中國負擔。

(9)中國對日本人俘虜,不可虐待處刑,也不可對協助日軍的中國人士處刑。

(10) 條約批准日開始,停止交戰。

(11) 條約由中日兩國批准,日本明治28年(1895年)5月8日,清光緒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生效。

 

影響

俄法德三國干涉

由於《馬關條約》中規定將遼東半島割讓給日本,該約簽署後六天受俄國、法國及德國的干涉,稱為三國干涉。

同年11月8日,中、日雙方又簽訂了《遼南條約》(《中日交還奉天省南邊地方條約》),

日本被迫同意歸還遼東半島,但清廷須繳付三千萬兩白銀的「贖遼費」作為補償。

其後,俄國以「還遼有功」為名,向清政府租借旅順和大連兩港,將勢力伸入南滿洲,

 

1900年八國聯軍議和後不撤兵,成為1904年日俄戰爭的原因。

 

日本勢力擴充

日本在甲午戰後使朝鮮王朝脫離與清朝的藩屬關係,並扶持朝鮮成立大韓帝國,

成為日本發展勢力的前奏並導致於1910年正式吞併朝鮮,成為日本1930年代起進犯中國東北,及1940年代起進犯亞洲的侵略戰爭跳板。

 

與此同時,由於台灣及澎湖群島的割讓,更增加了中國南方的軍事威脅,並於1898年要求清廷將福建省永不割讓給他國,成為日本勢力範圍。

臺灣則成為日本1941年後太平洋戰爭爆發後,進犯中國大陸與南洋的中心,

有一大部分的戰鬥群是來自台灣的機場與港口。

另外,馬關條約所規定的賠款,為當時日本國家預算8000萬日元的4倍強,相當於3億6000萬日元以上的銀兩。

日本以賠款作為財源完成金本位制度。

賠款的支付造成中國更貧乏。

藉由獲取臺灣稻米、茶葉、樟腦、蔗糖、林業開發,日本內地獲得了資本主義所需的資本運作,

使日本在世界經濟體系中從邊陲晉升到半邊陲國家(1868-1900),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從半邊陲晉升到核心(1945-1970)。

利用甲午戰爭賠款,將原先設於京都的第三高等學校升格為京都帝國大學。

 

推動變法及革命

1894-1895年甲午戰敗及馬關條約的簽訂令全國震撼,後續1895年的《中俄密約》,

使有識之士明白單靠1850年起自強運動學習歐美船堅炮利技術並不足以抵抗外敵的入侵,繼而提出政治改革的要求。

維新人士康有為及梁啟超在北京發起十八行省與臺灣、奉天的公車舉人連署簽名,要求清廷拒和、練兵、遷都、變法,史稱「公車上書」,

後續因應1898年的各國強租軍港及劃定勢力範圍於是推動君主立憲的維新運動,

結果失敗史稱戊戌變法,並成為八國聯軍侵華的原因,

另一方面革命分子,以孫中山為首的革命運動亦展開,主張推翻滿清,建立共和政體。

 

對臺灣的影響

1.簽約之時臺民的反彈極大,據《清史稿》記載:「光緒…二十一年,棄臺灣,省巡撫。」

「日索交臺灣益亟,朝旨命臺灣巡撫唐景崧交臺,臺民洶洶欲變,並引公法力爭。」

2.由於干涉還遼的啟發,兩江總督張之洞有意請英、法等國干涉還臺,

然而各國在干涉還遼成功之後,已無強烈意願再為台灣之事而得罪日本,

因此引發抗日政府臺灣民主國的出現。

但終究因實力遠不及日本而迅速瓦解。

 

3.依照該條約,臺灣本島及澎湖之主權被割讓給日本,在實際與法理上都脫離中國。

之後臺澎就由日本統治50年至二戰結束始由中華民國政府接收統治。

間接形成當今臺灣地位歸屬問題、以及臺海兩岸長期分裂分治;

又加上期間中國歷經的大變動(如辛亥革命、中華民國成立、軍閥混戰、北伐、中日戰爭等)臺灣均未影響到,

造成今日相當部分本土臺灣人對中國大陸認同感薄弱,

甚至認為與己無關,成為臺灣內部國家認同、統獨對立問題的遠因。

4.日本半世紀的統治促成臺灣人集體認同出現,使原本在清朝統治時,各族群間普遍存在的分類械鬥逐漸消失。

5.日治時期於政治、經濟、教育、醫療、文化等層面皆逐步現代化,與中國在此後有著不同的發展歷程,

因此在戰後臺灣的社會形態與文化已與中國產生一定程度的差異。

 

加之日本施行如皇民化運動的同化政策影響與二戰後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治臺施政,

以及臺灣人與外省人間的價值觀落差,導致部份臺灣人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戰後對日治時期產生一定的懷念。

6.此外也影響了戰後臺灣對國家民族認同、臺灣主體性、族群意識觀念乃至臺灣獨立運動的興起。

臺灣迄今仍對日本相當友好,和中國大陸及香港等其他華人地區,乃至於部分東亞國家形成強烈對比。

1995年,就有若干主張臺灣獨立人士在臺北舉辦遊行,

紀念與慶祝馬關條約之簽定及臺灣脫離中國一百週年,認為這是臺灣歷史發展的契機。

或作為反對臺海兩岸統一的依據之一。

 

中俄密約
《中俄密約》,又稱《禦敵互相援助條約》或《防禦同盟條約》,

是俄羅斯帝國與清朝政府於1896年(光緒二十二年)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中俄文共19頁。

條約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典藏於臺北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保存。

1895年中日《馬關條約》簽訂後,因俄德法三國干涉還遼,清朝贖回遼東半島,

聯俄抵禦日本勢力成為清朝外交政策之一。

 

1896年5月初,清政府欽差頭等出使大臣李鴻章赴聖彼得堡,慶賀沙皇尼古拉二世加冕。

沙俄以中俄共同防日為名,利誘賄賂李鴻章與其財政大臣謝爾蓋•維特、外交大臣羅拔諾甫秘密談判,並於6月3日簽訂此約。

 

內容
條約共6款,主要內容是:

1.如果日本侵佔俄國遠東或中國、朝鮮領土,中俄兩國應以全部海、陸軍互相援助;

2.締約國一方未徵得另一方同意,不得與敵方簽訂和約;

3.戰爭期間,中國所有口岸均對俄國軍艦開放;

4.為使俄國便於運輸軍隊,中國允許俄國通過黑龍江、吉林修築一條鐵路至海參崴。

鐵路的修築和經營,交華俄道勝銀行承辦;

5.無論戰時或平時,俄國皆可在此路運送軍隊和軍需物資;

6.本約自鐵路合同批准之日起,有效期15年,期滿前雙方可商議是否續約。

從此,中國東北地區逐漸變為沙俄的勢力範圍,

但由於《馬關條約》後,朝鮮半島已成為日本勢力範圍,日俄雙方勢力在滿州地方產生衝突,1904年在中國東北爆發日俄戰爭。

 

辛丑條約

亦稱《辛丑各國和約》、《北京議定書》,

是中國清朝政府與英國、美國、日本、俄國、法國、德國、義大利、奧匈、比利時、西班牙和荷蘭十一國在義和團暴亂結束、

八國聯軍攻入北京後簽定的一個和平協定。

 

被認為是中國自第一次鴉片戰爭後簽署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之一。

條約簽定於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9月7日(辛丑年七月二十五日),故名辛丑條約,亦有「九七國恥」一說。

原條約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存於臺北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

 

義和團運動

義和團運動是發生於約1900年中國清朝末期,清朝甲午戰敗後,

在西方列強劃分在華勢力範圍、華北農村頻繁發生教案、天災頻仍及宮廷權力爭鬥激化的情況下,

山東直隸農民、中國基督宗教教徒及外國傳教士、清軍三方之間的武裝衝突。

 

1900年春季直隸,成千上萬習練降神附體和刀槍不入的農民,號稱為「義和團」,

他們攻擊天主教徒並延及基督教徒、焚毀教堂和教徒房屋,並且迅速向北京和天津蔓延;

6月,義和團在清廷許可下進入北京,隨後展開了殺傷教徒和焚燒教堂的暴力活動,

義和團又先於清軍進攻天津租界,最終引發八國聯軍遠征。

 

八國聯軍
八國聯軍是指1900年(清光緒二十六年)英、美、法、俄、德、義、奧、日,

是一支除了為阻止清軍與義和團對北京使館區的圍攻與保護在華僑民與中國基督徒之外,

還鎮壓義和團而派遣的聯合遠征軍;

開始時總人數約3萬人,後來增至約5萬人。

 

八國聯軍的行動,直接造成義和團的消滅,以及京津一帶清軍的潰敗,

迫使慈禧太后挾光緒帝逃往陝西西安;最終清廷與包含派兵八國在內的十一國簽訂《辛丑條約》,

付出龐大的賠款,並喪失多項主權。

影響所及,清帝國內部及東亞之權力平衡,亦受重大衝擊,間接導致清廷進一步衰落、日俄衝突等變化。

 

條約內容簡述

1.中國派醇親王載灃赴德向德國皇帝就德國大使被殺一事道歉。

德國大使遇害處建碑紀念。(這是八國聯軍入侵的直接原因)

2.鼓勵義和團的大臣遭受懲罰(如兩位宗室原為斬殺,後改為流放新疆、其他許多大臣被革職);

反戰大臣如庚子被禍五大臣等,加以復職或受嘉獎。

3.中國派大臣赴日本就日本使館官員被殺事道歉。

4.在動亂時期被損壞或污瀆的外國墳墓由各國使館重新恢復,中國為北京附近的每處墳墓付款一萬兩銀,為外省的每處付五千兩銀。

5.中國禁止進口軍火兩年。

6.中國共付各國戰爭賠償四億五千萬兩銀,分三十九年付清,每年利息為四厘,由中國的關稅和鹽稅來償付。

7.北京的大使館區內中國人不得居住,各國可以派兵保護。

8.大沽炮台以及北京到天津之間的炮台一律拆毀。

9.外國可以在北京至山海關之間駐紮軍隊。

10.中國對將來一切抗外行為予以懲罰。

11.中國改善水道,以改善對外貿易。

12.中國設立外務部作為對外的政府部門。

 

條約影響

1.「辛丑條約」後,中國要負擔鉅大的賠款,百姓承受的苦難更深。

此外,外國獲准在中國首都和一些要塞地方駐軍,中國成為國防薄弱的國家,中國人的民族自尊和自信心也受到創傷。

這場動亂也使中國的革命派和部分國人看清了清政府的腐敗無能,因而紛紛支持反清的革命運動。

由於允許外國在北京附近駐軍,所以此舉為1937年日本挑起盧溝橋事變埋下禍根。

2.清朝4億5千萬兩的賠償金額,若包括利息支付則高達8億5千萬兩,但當時清朝政府預算不到1億兩,導致海關稅收也被作為賠償的來源。

平均當時中國人每人須賠償一兩。

3.清朝履行支付造成後來清末新政受到影響,且為防止被侵略國家投資以軍備優先,使北洋軍統帥袁世凱權勢大增。

依靠列國及外國資本銀行的借款,加強對外國的依賴,民眾在增稅壓力下及窮困生活對清朝感到不滿,最終加速清朝滅亡。

 

部分免除與廢除
1.慈禧太后一直被視為義和團事件的罪魁禍首,因此李鴻章在「懲辦禍首」的問題上與列強多番據理力爭,

最後得到保證,列強在「懲辦禍首」的條款中不提及慈禧太后的名字,變相不再追究慈禧在義和團事件中的主要責任。

2.辛丑條約賠款在清朝滅亡中華民國建立之後,最初須由中華民國承受;之後,

各國由於考慮到中華民國支付賠償的壓力,擔心國際輿論批判及損及本國在中國的權益,部分賠款得以免除或廢除。

3.總計其他國家總額為40%,德國與奧地利的20.91%、美國的7.32%、蘇聯的28.97%,北洋政府已有98%的賠款得以免付,到1927年,各國幾乎完全撤銷了中國對賠款的支付,並將款項用於中國國內。辛丑條約合計賠款6億5千萬兩,各國賠償最遲於1938年結束。

4.美國:1908年12月28日,美國免除了折合11,961,121.76美元的賠款,將其用於清華大學的建設。

1924年5月21日,美國國會同意免除賠款中美國部分最後一部分,折合6,137,552.90美元。

美國與中華民國於1943年1月11日簽署《中美新約》,廢止辛丑條約及其附件。

5.德國與奧地利:1917年中國向德國和奧地利宣戰,決定暫停支付占賠款總額百分之20.91的部分。

在巴黎和會上,北洋政府廢除了對德國與奧地利的賠款。

6.蘇聯:1918年12月2日,俄國布爾什維克發布法令,表示廢除俄國賠款的部分。

但在1923年秋列夫•加拉罕到達北京之後,俄國希望仍然維持對資金使用的控制權。

加拉罕表示難以像美國一樣將資金用於教育,但他私下又堅稱俄國將會在1924年2月把該資金用於中國的教育事業。

 

1924年3月14日,加拉罕完成了中蘇條約的起草,條約稱:「蘇聯政府同意廢除義和團賠款中的俄國部分。」該條款在中國各地複印,公眾積極反應促使各國效仿蘇聯。1924年5月31日蘇聯表明不願對賠款執行完全廢除。

最終公布的中蘇條約規定俄國賠款的部分將用於發展中國的教育事業,與美國1908年免除條款一致,蘇聯將保持對資金事業的支配。

7.英國:1925年3月3日,英國決定將其賠款部分用於中國鐵路的建設。

8.法國:1925年4月12日,法國要求將其賠款用於一家中法銀行的恢復工作。

9.義大利:1925年10月1日,義大利簽約將用其部分修築鐵橋。

10.荷蘭的部分用於開發港口與土地。

11.比利時的部分用於購買比利時生產的鐵路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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