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正超時工作的根本之道

經濟日報:2018/05/08

陳金泉

今年4月下旬,國道發生因陸姓大貨車司機疲勞駕駛,導致正在執行取締違規的兩名國道警察及一名司機遭追撞,釀成三人慘死事件。因現行《勞基法》對勞工超時工作罰鍰為2萬~100萬元,外界質疑罰則太輕,在此壓力下,勞動部被迫回應將研議提高罰鍰。不過,要改正台灣勞工超時工作的現象,提高罰則效果恐不大。

這次事件中,肇事大貨車陸姓駕駛被查出連上22天班,4月無任何例假與休息日,而且其中七天工時超過12小時上限,加班時數遠超過每月工時46小時,超時工作至此情境,令社會譁然。各界檢討聲浪指向提高《勞基法》罰則,勞動部長首度鬆口表示,下會期開議就會提出。

台灣經濟結構以中小企業為主,雇主使勞工超時工作情況可說相當普遍,且難以改正,原因主要有二。一是人力不足,雇主找不到駕駛;二是,雇主心裡會盤算,多請兩名員工的成本,不只每月要付薪水,還要勞健保,隨著年資增加薪水也會增加,相較之下,勞檢也不是天天在檢查,就算檢查到,繳的罰鍰低於多請員工的成本,於是抱著僥倖心理。

《勞基法》對於超時工作罰則已提高為2萬~100萬元,正因台灣經濟結構98%是中小企業,若再提高,要達到威嚇效果恐怕也很有限,建議勞動部可從其他角度切入。

比較可行做法還是加強勞檢,提高勞檢涵蓋率。目前受限於勞檢人力不足,通常只有發生重大事故、社會高度關注、有員工檢舉等情況下,才會進行勞動條件的檢查,其他都屬抽查,在實務上,絕大多數企業都不會被勞檢到,因而讓企業心存僥倖。

勞檢率雖不可能達到100%,但以台灣目前狀況,在比例原則下,勞檢率有大幅改善空間,且只要查到違規,就應重罰。

其次,台灣中小企規模都很小,員工人數少,要組企業工會很困難,因此難以跟雇主協商,取得較好的勞動條件。因此建議勞動部應協助、輔導廣大的中小企業員工,組織產業別或職業別工會,也就是外部工會。

在這波《勞基法》修法過程中,勞動部強調集體協商的角色,但多數中小企業員工不可能組內部工會,而目前雖有各種職業公會,但參加者多屬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目的是投保勞工保險,這些職業公會並不具有集體協商功能;也就是說,為爭取員工福利的職業工會或公會非常地少。

因此,初期勞動部可以較積極態度,協助中小企業員工成立各種產業別或職業別工會,例如貨運司機工會;又如空服員和機師人數夠多,目前已組成桃園市空服員、機師職業工會等,藉由外部工會形式,出面為員工爭取福利。

若職業工會逐漸強大起來,在職業工會大傘下,中小企業勞工會比較敢發聲,也比較不會遭老闆秋後算帳,由工會出面逐一與雇主談判協商,爭取對勞工較好待遇。發展工會、勞工團結意識,提高工會與雇主談判能力,比起提高罰則,更能有效阻止超時工作悲劇發生。

(本文由明理法律事務所律師陳金泉口述)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