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假可否只遞延三個月?勞動部:屆期可再延

經濟日報:2018/04/23

《勞基法》新制已於今年3月1日上路,並且允許經勞資協商,特休假可遞延一年。但勞資協商是否只能遞延三個月或六個月?勞動部表示,可以,而且屆期後還可再協商遞延,最後總計遞延不能超過一年。

《勞基法》新修正草案規定,勞工未休完的特休假,經勞資協商可遞延一年,於下一年度終結亦未休完,應依原加班時段計算加班費,發給工資。

至於特休假否能經勞資協商遞延三個月或六個月?而非一年?以及前開遞延期間屆期後,於次一年度末日前得否再協商遞延,外界仍有疑慮。勞動部日前針對《勞基法》第38條有關遞延特別休假規定發布補充性解釋。

勞動部解釋,參酌法令規定及立法意旨,特別休假可經由勞雇雙方協商遞延未及一年之期間;在屆期後也可經勞資雙方協商再次遞延,惟實施期限仍不可以超過次一年度之末日。

勞動部提醒,遞延之特別休假,於次一年度終結之末日仍未休之日數,雇主仍應發給工資,不可以再遞延。

勞動部進一步舉例,假設勞雇雙方約定特別休假採曆年制(即每年12月31日為年度終結日),並約定特別休假遞延期間為3個月,勞工甲107年度有特別休假14天,於107年12月31日年度終結時,仍有10天特別休假未休,勞工甲經與雇主協商合意後,將10天特別休假全數遞延三個月至108年3月31日;屆期後,倘若尚有5日特別休假未休,雇主依法應結清工資,惟亦可經勞雇雙方協商再予遞延,但遞延期間仍不得超過108年12月31日。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