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遞延 次年結算日為限

工商時報:2018/04/12

《勞基法》新制上路後,外界對於特別休假開放遞延新制仍有疑問,勞動部昨(11)日作出最新函示,勞資協商特休假遞延期可短於法定的1年,且未達結算日前,勞資協商期限如果到期,還可再次協商遞延,最終日仍以次年度的結算日為限。

特休假在3月1日新法上路後,新增遞延規定,也就是當年度未休畢特休假,經過勞資協商後,可遞延至隔年、但若仍未有休畢日數,必須在隔年年度終結日結算,不可再往後遞延。

勞動部解釋,《勞基法》規定可遞延1年是最終底線,所以特休假到期遞延期限,可以訂得比1年更短,例如3個月、4個月、或半年,且這期限到期後也可經勞資雙方協商再次遞延,但實施的最終期限仍不可以超過次一年度的最後一天結算日,如果在最後結算日時,勞工仍有經過遞延未休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不可以再遞延。

舉例來說,勞雇雙方約定特別休假採曆年制,也就是每年12月31日為年度終結日,並約定特別休假遞延期間為3個月。勞工今年度有特別休假14天,今年12月31日年度終結時,仍有10天特別休假未休,經與雇主協商合意後,將10天特別休假全數遞延3個月至明年3月31日;屆期後,倘若尚有5日特別休假未休,雇主依法應結清工資,但也可以經勞雇雙方協商再遞延,遞延期間也可勞工協商,但遞延期間仍不得超過明年12月31日。

另外,外界對遞延的特休假未休日數工資該如何列入平均工資計算也有爭議,因「平均工資」是指計算發生日前6個月內的「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的總日數所得金額,而「工資總額」則是發生當日前「6個月」內工作獲得的報酬總額。

勞動部勞動部進一步解釋,首先要判斷「原年度終結日」是不是在計算平均工資的6個月內,「如果在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內,才有列計之可能」,若結算的終結日不在6個月內,則不必列計,但未休日數到底有幾天應該列入計算,「法無明文,可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