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2018/01/25
勞基法新制3月將上路,其中加班費可換補休的規定,因母法僅規定補休期限由勞資協商,引發外界憂心未來勞工加班費恐飛了。根據勞動部昨(24)日上網預告的勞基法施行細則草案,明定「補休得年度結清」,若勞工年度內未使用完補休,雇主須補發加班費,否則可開罰2萬至100萬元。
至於「年度」如何定義?根據勞基法施行細則草案,可分甲乙兩案,甲案比照現行特休假作法,勞資雙方可自行約定,例如採周年制、曆年制、會計年度、到職日等,乙案則一律以每年12月31日為期限。勞動部勞動條件司長謝倩蒨說,草案預告後,將蒐集外界對兩案的意見。
舉例來說,若勞工在12月28日加班兩小時,換取兩小時補休,若依甲案,勞資雙方協商以周期制為使用期限,等於勞工未在隔年的12月27日使用補休,雇主就須依法給付加班費;若依乙案,勞工未在當年度底使用完,雇主就得付加班費,等於只剩三天就要補休。
謝倩蒨說,不管勞資雙方如何約定補休年度使用,都可能發生補休來不及使用的情況,但為了保障勞工權益,因而須制定期限。
施行細則草案也規定,補休須依換補休的工作順序請假,例如1月9日加班兩小時,1月10加班三小時,請補休時須先請1月9日的兩小時。
這次勞基法新制規定,年度內未休完的特休假,可再遞延一年,若遞延一年還是沒休完,雇主才須換發工資。施行細則草案明定,遞延新制須在今年3月後獲得的特休假,才可依法遞延,在此之前的特休假,若未在內度內用完,雇主還是得換發工資;至於遞延一年的特休與遞延當年新獲得的特休假,勞工須優先使用遞延中的特休假。
另勞基法新制也規範,每月加班上限雖可從46小時增到54小時,但三個月內的加班上限為138小時(46小時乘以3)。根據施行細則草案,三個月的周期由勞資雙方約定起算點,但以連續三個月為主,依此類推。
另「七休一」部分,雖早已在實施,但因外界一直有誤解,以為七天中若有請特休或補休,就算有一天休假,符合七休一規定。施行細則草案因而特定規定,不管七天中是否有國定假日、颱風天、請特休假等,都算是工作天,七休一的「一」是指要有一天「例假」。該規定過去是以函釋說明,未來將納入施行細則中。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