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2018/02/07
勞基法日前修法後明定勞工加班費可換補休,勞動部日前預告勞基法施行細則草案,明確定義換來的補休須「年度結算」。其中甲案比照特休假作法,乙案以每年12月31日為截止日,期限內沒休完雇主得改換發回加班費。勞動部法規會昨(6)日開會討論,建議刪除乙案,另增「三個月結算」的丙案。
由於甲、丙兩案對勞資各有利弊,法規會並未挑出建議方案。但,勞基法新制3月將上路,勞動部將在下周決議採行何案,據了解,可能兩案皆行,由勞資雙方自行決定要選哪一案。
勞基法修法明定,勞工加班後可依工作時數換取補休時數,補休期限由勞資協商,期限屆滿或勞動契約終止,勞工未使用的補休須換回加班費,但因母法直接將換補休入法,又未明確定義「期限」,遭外界質疑,可能加班費從此飛了。勞動部日前公布的施行細則草案,因此定義補休期限須「年度結算」。
至於「年度」怎麼算?日前草案兩案並成,甲案比照現行特休假作法,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看要採周年制、曆年制或會計年度等,乙案則一律以當年12月31日為期限。
因勞團和部分地方政府認為,「年度結算」太漫長,一年的時間內變數多,恐將影響勞工權益。勞動部昨日因此召開法規會討論。
據勞動部官員說明,勞團和台北市、新北政府均有建議,有委員建議新增三個月內須休完的丙案,既有甲乙兩案中,同為年度結清,甲案中勞資雙方已可約定以曆年制來算,已包含乙案的精神,因此刪除乙案。
官員轉述說,法規會難以在甲丙案間做決定,甲案可讓勞工多長時間運用補休,丙案則可避免勞工過勞或拿不到加班費,最後決議由勞動部拍板最後結果。
舉例說明,勞工若在今年2月6日加班4小時,換取4小時補休,甲案若約定曆年制,今年底前須結清補休,甲案若約定周年制,則是明年2月5前結清補休;若為丙案,5月5日之前就須補休完畢,否則雇主得換發回加班費。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