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2018/02/14
《勞基法》修正案將於3月1日起上路,此次雖新增加班可換成補休的規定,但執行細節還卡在補休應於何時前休畢,期滿未休畢的補休假,應發予加班費結清,對此,勞動部昨表示,部長林美珠已拍板,補休需比照特休假的期限,採行年度結清制。
《勞基法施行細節》當初預告時,將加班換補休分成甲乙兩案,甲案是比照特休假結清做法,以周年制、曆年制、教學單位的學年度、事業單位的會計年度或勞資雙方約定的年度期間當作補休期限。至於乙案,則是一律以當年度12月31日當作補休期限,但不論甲乙哪一案,期限到後就若未休,就須給付加班費給勞工,結清補休假。
但2月6日勞動部法規會討論時,有部分聲浪認為,加班費應盡速休畢,所以新增了丙案,應於3個月內休畢,否則就結清加班費,至於乙案,則因有補休與特休期限不一的疑慮,最後呈上甲、丙兩案供林美珠做選擇。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表示,加班換補休最後確定採行甲案,勞動部是從把關角度出發,避免補休遭到無限上綱遞延,但依法,終究還是要尊重勞資雙方的約定,若雙方約定的補休期限先至,就從雙方約定,若特休期限先至,則從特休期限,期滿後,未休畢的補休假應換回加班費發給勞工。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