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新法補缺漏 北市勞動局長賴香伶向中央提4建議

聯合報:2018/01/16

立法院三讀修正勞基法,北市勞動局長賴香伶昨向中央提出4項建議,包括加班換補休應設屆期期限、每3個月累計加班時數如何界定、勞資會議報備應明訂期限、由中央認定適用放寬彈性7休1的特殊行業別。她說,希望新法3月1日實施前,中央儘早補足法規缺漏。

賴香伶表示,加班換補休機制的「屆期」,由勞資協商決定,但實際期限應納入施行細則,增加法律明確性;另外,每月加班不得超過54小時、3個月總加班時數不得超過138小時,周期應界定清楚,因為「每3個月」可能發生連續4個月加班54小時情況。

她也說,勞資會議協商的結論應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中央應訂出報備期限,讓勞檢作業更即時;適用放寬彈性7休1的特殊行業別,牽涉營業額跟人數,也應由中央來認定。

賴香伶表示,「開記者會跟槓上中央是毫無關係」,這是善的建議、好的方案,希望中央省思。

根據勞動局資料,全市仍有4975家事業單位未設置勞資會議,將針對上市櫃公司、200人以上公司列優先輔導對象,並於官網設置「勞資會議專區」。從3月起,勞動局將勞檢包括國營、交通及醫療業,並針對近1年遭裁罰違反每天12小時上限及每月加班時數上限的公司,以及長工時過勞風險行業如保全、汽車貨運及市區公車業等,避免過勞情形。

安永圓方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周志潔說,勞基法加大彈性空間後,關鍵點在於勞動主管機關的執法態度及認定;企業主不要再對開勞資會議遲疑,勞工集體行動時代已到來,「至少勞資會議比工會溫和很多」。

他說,企業人資單位要特別注意「加班補休制度的逆襲」,這項修法意外通過的條款,讓加班「一比一換補休」明文化,但也規定沒休完要給加班費,勞工可選擇領加班費或補休。問題是,勞工沒休完要換回加班費時,是換回前2小時或第3小時後的加班費?如何認定將考驗企業人資制度的健全度。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