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2018/01/12
立法院前天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案,新增第卅二條之一,明訂加班費可依加班時數換成補休時數,但外界質疑「勞工恐怕拿不到加班費」。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表示,這個說法是誤解、極盡扭曲,要補休或領加班費的選擇權及發動權都在勞工,雇主不能片面要求勞工補休。他還說,這條文是國民黨提出。
勞動部次長施克和表示,加班換補休行之有年,換補休權利在勞工身上;增訂第卅二條之一,除了把加班換補休法制化,也確保萬一換補休不成的話,勞工還是可以領到加班費。他強調,該條文是為了讓勞工有權變換,而不是為了雇主經營便利。
行政院長賴清德昨天在行政院會感謝勞動部長林美珠,他說,過程中展現政務官難能可貴的責任與擔當,特別是此刻身體有恙,但仍扛起所有責任,不計毀譽,承擔各種批評,完成歷史性的工作。
對於加班換補休,施克和表示,當勞工要求加班換補休,雇主不可要求勞工領取加班費不能補休,否則即違法,最高可罰到一百萬元;勞工要求補休,雇主若不同意,只有一個選擇,就是給加班費;至於補休期限內若沒休完,必須回到加班時的費率,或是休息日加班的費率,折算成加班費給勞工。
徐國勇表示,第卅二條之一是國民黨提出來,獲朝野共識後通過;外界稱「以後勞工永遠領不到加班費,因為雇主會要求換補休」,這是錯誤結論,也是極盡扭曲、對修法產生的誤解。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