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2018/01/11
這波《勞基法》修法,新增了第32條之一,勞工加班若願意選補休,經雇主同意後,依勞工工作之時數以1比1換成補休;若年度未休完,則要發給加班費。
此外,根據立法院通過條文,雇主若違反此條規定,比照第24條罰則,亦即可罰2萬~100萬元。
勞動部長林美珠昨日在記者會上強調,勞基法規範的是最基本的勞動條件,勞工加班換補休,至少是1比1。
林美珠表示,根據勞基法規定,勞工加班以領加班費為原則,雇主不可以單方要求勞工將加班換補休,若勞工有意願換補休,經雇主同意,至少以1比1換補休。
勞動部表示,若雇主與勞工加班換補休的約定,優於1比1,應從其約定,雇主不得片面改變約定。
林美珠指出,立法院有一附帶決議,對於加班換補休規定將在《勞基法施行細則》規範,原則上,加班換補休應在年度內休完,若勞工沒有休完,就應發給工資。如果是休息日加班,就依休息日加班費計算,若是國定假日加班,就依國定假日加班費計算,不會拿不到加班費、又無法補休情況。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