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勞死每年平均20件 黑數更多…

經濟日報:2017/12/23

「過勞死」一詞源自日本,日本2014年實施「過勞死防治法」、2016年通過首部「過勞死等防止對策白皮書」,但我國法令只訂有「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同意過勞增加相關疾病的風險。工傷協會專員賀光卍表示,每年約有20件過勞死的案件,但其中有太多黑數未被揭露。

根據勞動部統計,自2007年至今年10月為止,全台過勞死達258人,平均每年過勞死23.5人。

勞檢人力不足也是問題。勞動部職安署統計,全國勞檢員823名,其中486名為安全衛生檢查員,勞動條件檢查員僅有337名。監察院日前也針對勞動部勞檢員數不足做出糾正,指我國勞檢覆蓋率不到三成。

賀光卍批評,國家監督不夠導致資方有僥倖心理,就算發生過勞死,依照現行勞基法和職安法,資方也不必擔負任何刑事責任,除非能舉證企業主有過失,透過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多數被判定為過勞死的勞工,僅能得到45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補償。

台大國發所教授辛炳隆表示,過去為求預防過勞,總是把工時標準修得更嚴格,反而害到守法的企業,但完全不會影響到長期違反法令、惡意讓勞工過勞的企業,政府固然要控制前端的標準,但也要顧及後端的處罰。他支持加重罰則的做法,若是能加入刑責,也許能達到嚇阻的作用。

文大法律系教授邱駿彥認為,假如政府要依照國際標準把勞基法修得更有彈性,那也應該依照國際標準,讓違反工時規範適用刑事法,他也支持若是企業有發生過勞死的情況,可處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