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2017/12/02
勞動部表示,所有公司應選派勞資雙方代表各二至15人,成立勞資會議;而且勞方代表不得為公司一級業務行政主管。而勞資會議代表任期為四年,名冊須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勞基法修正草案中,包括七休一之鬆綁、延長工時彈性、及輪班間隔等,都須經工會同意,沒工會則須經勞資會議同意。此外,現行勞基法規定,若雇主要勞工加班,或是運用二周、四周、八周彈性工時,以及使婦女夜間工作等,都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因勞資會議重要性與日俱增,勞動部表示,事業單位應「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舉辦勞資會議,且至少每三個月要舉辦一次。但很多公司不知道如何召開勞資會議,勞動部特別製作流程圖,提供公司參考。
勞動部強調,雇主不可以指派勞工代表,而且公司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不得為勞方代表;勞方代表出席勞資會議,雇主要給公假,而且不得對勞方代表因執行職權而有解僱、調職、減薪及其他不利之對待。雇主不得偽造會議紀錄等違法行為。
勞資會議的勞方代表之產生,須由工會或公司辦理勞工代表選舉。在任期屆滿90日前,應通知工會辦理勞方代表選舉,並須公告選舉日期及時間;而資方可指派熟悉業務及勞工情形之員工,擔任資方代表。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表示,所有公司無論勞工人數多少,都應選出各二至15名勞資代表,召開勞資會議,若是100人以上公司,勞資雙方代表人數更不得少於五人。
此外,公司在全國各地的工廠,例如台積電在台中、台南都有廠,該廠若勞工人數超過30人,也要另外選出各二至15名勞資代表,召開該廠的勞資會議。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