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2017/10/27
將近百位自救會員工,10月27日下午開始陸續在高院集結,控訴RCA因為嚴重的土地、地下水事件,至今依然對多數疾病纏身的員工不聞不問。所幸,高院27日宣判,RCA等四家公司須連帶賠償486人,金額也增加到7億1840萬元。
RCA美國無線電公司案,也是我國史上最大工殤事件。當時1970年時RCA選在桃園設廠,直到1992年關廠後,陸陸續續發現有大量員工罹癌生病,自救會懷疑跟RCA長年不當使用劇毒物三氯乙烯有關。經過多年訴訟後,一審時,北院判賠445位員工及家屬共5.6億元;到了二審,高院判決RCA需加碼賠償,人數增加到486人共7.1億餘元,而且奇異公司也得負起賠償責任。
RCA員工關懷協會理事長 劉荷雲表示:「雖然心裡感到安慰,但其實我們還是高興不起來。其實我要說這是老天有眼,明察秋毫,我知道社會大眾一直以為我們贏了,也拿到錢了,其實沒有,我們半毛錢都沒有拿到。我們經歷了一審起訴以後,這個中間折損了40多名的會員,包括我們一位重要的幹部,她根本等不到今天,已經先一步走了。我們心很痛,再多的判決金額,也換不回她們的生命和我們大家的健康。」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