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2017/10/07
A女在某學校擔任代課老師多年,雖屬一年一聘,但在校擔任班級導師及數學老師,某年2月告知校長已懷孕,6月遞出產假申請,校長不但表示一年一聘老師沒有產假,隔天馬上以A女不適任為由,終止契約。A女不服向地方政府勞工局提出請求回復工作權,校方拒絕,A女提申訴,校方敗訴。
職場歧視中,懷孕及生育歧視占最大宗,勞動部表示,除了刁難產假、產檢假等直接歧視外,女性勞工因懷孕或生產遭解僱,屬於間接歧視,雇主最常見理由雖是「不堪勝任工作」,但舉證責任在雇主,勞工可不接受。
例如上述案件,校長訴願時,提出A女不適任工作理由是學生提出數學問題時,A女不予理會並責罵,類似理由極為牽強,因此最後判校方敗訴。
勞動部表示,性平法上路十幾年,事業單位執行工作平等相關措施情形都在九成以上,但勞工權益意識更高漲,導致申訴案件逐年增加,其中育嬰留職停薪為申訴次多案件,也更是因育嬰申請案件逐年創新高,實務上呈現兩極化,可申請的勞工不放棄機會,不敢請的勞工仍「看得到吃不到」。
不過,官員表示,並非所有申訴案件都是雇主刁難,例如根據規定,育嬰留停必須勞工提出書面申請,但有些勞工只是以簡訊告知雇主,或是提出申請後,雇主未馬上同意,勞工即認定雇主拒絕。
另外如安胎休養假,原本就應取得醫生證明,且休養時間視安胎狀況而定,但勞工認為雇主每隔一段時間就要求醫生證明,就是刁難,就會產生申訴爭議。
勞動部表示,為了加強保障女性懷孕、生育權利,勞保局近年開始針對留職停薪勞工提供簡訊服務,當育嬰留停期間快屆滿前,提醒勞工相關權利,例如應恢復原職原薪等。此外,每年也針對性平相關措施進行加強專案勞檢,確保雇主遵守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