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2017/09/19
台灣產業以中小企業為主,大半屬家族型企業,僱用自己的親戚於公司任職是為常態,在發放薪資時,又為顧及親戚關係,常有貪圖方便而忽略稅法規定,未採用匯款,也未請領取現金的親戚簽收,一旦經稽徵機關查獲恐依法補稅及處罰。
台北國稅局表示,過去曾有案例,甲公司為家族企業,由弟弟接班,乙君姊姊也同樣任職為甲公司會計。而甲公司經乙君檢舉虛報其2014年的薪資所得,經國稅局函請提示乙君任職公司的工作內容、工作地點、薪資及伙食費的「印領清冊」等文件供核。
甲公司僅說明乙君確實有在公司上班,公司薪資是採「現金發放」,因乙君為代表人的姊姊,並未請乙君簽收單據,甲公司表示,乙君任職期間涉及業務侵占經公司發現,心生不滿挾怨報復而胡亂檢舉,並無虛列薪資支出。但甲公司無法提示印領清冊等證明文件,國稅局全數剔除列報乙君的薪資支出。
資料來源:聯合財經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