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電要勞工加班搶修 勞部:雇主應付雙倍工資

聯合報:2017/08/15

全台傳出大跳電,又恰逢下班時間,勞動部提醒,若跳電造成事業單位損失,雇主認為勞工有加班必要性,盼勞工不得拒絕,可引用勞基法32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加班,勞工除非有生病等正當原因否則不得拒絕,勞工被迫加班,雇主須支付雙倍加班費,且事後給予適當休息,距離下次上班得有12小時間隔。

 勞動部提醒,引用勞基法32條,雇主須在24小時內通知工會,沒有工作事業單位須通報給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此搶修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加班時數上限46小時。

 另外,若雇主不想動用勞基法32條,也可循「加班」模式,詢問勞工是否願意加班,勞工有權可拒絕,若雇主強迫加班,可投訴至1955勞工諮詢專線。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