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未申請加班費 雇主挨罰

經濟日報:2017/08/05

一例一休新制進入勞檢期,工時已被列為勞檢重點。雙北市、桃園市的勞動檢查單位一致指出,若勞工出勤紀錄經常有超時情況,公司亦有提供申請加班費平台,但勞工未申請加班費,勞檢單位傾向認定企業未給加班費並開罰。

自2016年全面周休二日,勞動部加強勞檢,給各地方政府更多勞檢員,勞檢鋪天蓋地進行,美國商會日前邀請台北市勞動檢查處長江明志、新北市勞動檢查處長胡華泰、桃園市勞動檢查處長周賢平等,與企業就勞檢議題進行交流,現場座無虛席,發問熱烈。

很多業者關切,有時員工電腦開著,不是做公司的事,因此晚下班;還有很多外商公司,提供免費吃三餐,還有健身房,很多員工都喜歡待在辦公室,往往會超過每天正常工時八小時,勞檢會如何認定工時?

對此,三位處長一致指出,員工在辦公室是否出勤,還是在做自己的事,都是公司管理問題,呼籲企業主要落實出勤管理。

江明志指出,台北市曾勞檢華碩電腦,有數名員工的出勤紀錄顯示單日工時超過12小時,明顯違反「勞基法」,但公司主張,公司有提供申請加班費的平台,員工自己不申請,而且公司內設有咖啡廳、游泳池、健身房,內部餐廳也有晚餐補助,員工可以自由調配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即便是在辦公室,不一定是提供勞務。

今年高等行政法院最新判決指出,就算公司設有加班申請機制,但勞工可能因為組織文化、氛圍或潛規則等,有加班事實也不能申請加班,就算勞工沒有事先申請、事後補單,加班仍要回到「有無提供勞務、有無工作事實」為準,判定雇主敗訴。「認定勞工是否出勤、是否加班,這是雇主的責任,」江明志強調,很多情況勞工是弱勢,不能說公司有提供加班費申請平台,是勞工自己不來申請,勞檢若仔細查下去,很容易找到勞工工作的事實。他建議企業主要核實記錄勞工出勤工時。

胡華泰指出,雇主觀念必須改變,每天工時就是八小時,若超過,就是要給加班費,即便員工沒有申請,還是可透過訪談、參酌其他事實,認定未給加班費。

周賢平指出,勞檢認定工時,是根據出勤紀錄。看看有無平日、休息日或國定假日加班,而雇主有出勤管理的義務。很多雇主會說,勞工在辦公室不是在做公事,或者利用上班時間從事休閒活動等等,都必須回到公司管理,落實在出勤紀錄。

資料來源:聯合財經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