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2017/03/18
配合《勞基法》修法去年底上路,勞動部昨預告《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案,共增刪16條條文,是該細則實施32年來最大幅修正。最大變革是特休假給假方式,明定勞資同意後,除現行周年制外,企業還可改以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的曆年制,或採會計年度做為給假與結清計算基礎,宣告特休假「曆年制」合法化。企業多贊同曆年制管理較方便,勞工則憂計算複雜、假被僱主吃掉。
《勞基法》一例一休制度去年底陸續上路,特休假制度有大幅改變,各年資的勞工特休天數多有增加,且年度終結時勞工未休完的特休假,僱主要折算日薪發給勞工。因過去特休假未休完,企業大多作廢,今年須折算成日薪後,特休假計算方式引起企業關注。
須依比例計算給假
勞動部指,《勞基法》規定勞工年資以到職日計算,以勞工7月1日到職為例,特休假計算周期為每年的7月1日到隔年6月30日,即俗稱「周年制」,但考量實務上勞僱雙方都常約定以「曆年制」或會計年度給假,故在施行細則中明定,勞僱協商同意後,可以曆年制或會計年度給假。
勞動部舉例,若勞工在2017年7月1日到職,以周年制計算時,在2018年1月1日到職滿6月可獲3天特休假,在2018年7月1日到職滿1年可再獲7天特休假。若採「曆年制」,勞工在2018年可獲3天特休假外,滿1年的7天可照比例給3.5天,合計6.5天;這6.5天若在2018年度未休完,也須於當年12月31日結清,意即未休完須折算為日薪。2019年則可獲剩下3.5天,再加下一年度10天照比例給5天,合計8.5天,以此類推。
未休完須折算日薪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解釋,無論採曆年制或會計年度,資方給勞工的特休假天數均不得低於《勞基法》規定,結清日也須依曆年制或會計年度給予。此預告到27日止,勞動部彙整各界意見後會再研商。
至於未休完特休假的結清計算,細則也明定是以最近一個月月薪除以30計算。年度終結時,企業應在原定發薪日,或年度終結後的30天內發給未休完特休假薪資,契約終止時亦同。如勞工離職前最後一個月的月薪為3萬元,在離職時有5天特休假未休,則僱主在離職後30天內須給勞工5千元。
「彈性工時沒解決」
另細則也明定,僱主應告知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對許多僱主常抱怨的出勤紀錄,施行細則規定,僱主可以簽到簿、出勤卡、生物特徵辨識(如指紋)等等方式記錄。
資方團體、工總秘書長蔡練生說,特休採曆年制較好計算、能避免困擾,但對特休假若沒休完須強制發給工資「不合理」,政府不應管太多。商總理事長賴正鎰說,特休假問題不大,是關鍵的「彈性工時、加班費」仍沒解決。科技業主管說,新的給假方式可讓企業管理更簡單方便。
勞動法學者、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說,曆年制或會計年度確實對公司人事制度管理較方便,但細則規定由勞僱協商,恐造成有勞工想採周年制、有勞工想用曆年制,應由公司管理統一較宜。
高教工會研究員陳柏謙說,不論從給薪、給假來看,很難判斷曆年制或周年制何者對勞工有利。勞工吳小姐說,若採曆年制,天數要照比例算,拿到的天數就會跟法令規定的不一樣,若企業有心要吃掉勞工的假,少算個半天、一天,勞工很難發現。
加班上限尚待評估
行政院長林全昨說,新《勞基法》通過後,企業界希望把每月加班工時上限從46小時變成54小時,這部分還要聽勞工的聲音,等輔導期結束後再來評估。
另外,日前風傳媒報導林全曾當面批工總理事長許勝雄修法時不表達意見、事後才反對,工總昨發新聞稿駁斥強調過程中一再向政院高層反映意見,但行政部門置之不理。對此,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對說:「已經聽到工總聲音,尊重他們的建議!」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