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晚報:2017/03/17
勞動部今天預告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案,特休假計算適度鬆綁,在不減損勞工特休假天數情況下,可採曆年、周年或會計年度三軌並行執行特休假,雇主應在勞工符合條件後30日內告知。對於未休完特休假工資該如何給?勞動部首度明確訂出標準,要求雇主要按天數發給一倍工資,並應於年度終止結算後30天內或下一次發放工資前給付。
未休完一定要折抵工資
以往特休假未休完,若非可歸責雇主,特休假多半作廢,但新制規定,特休假未休完一定要折抵工資。配合上述修正,施行細則對勞工特休假權益著墨最多。
勞動部原本要求企業改採員工到職日(即周年制)執行特休假,鑑於實務上勞雇雙方約定以曆年制(即1-12月)或會計年度給假,施行細則明訂在確保勞工特休假權益情況下,勞雇可協商約定特休假執行方式,可以勞工受僱日(即周年制)、曆年制或會計年度。
特休假未休完工資如何計算工資?以往採約定成俗,並未明確說明,施行細則首次明定,雇主要按勞工未休完特休假天數,發給一倍工資。
可以怎麼休 看這裡
舉例而言,勞工於今年7月1日到職,可在明年1月1日到6月30日有3天特休假,明年7月1日起到後年6月30日又有7天特休假,若採曆年制,勞工可將明年7月1日起的7天特休假分段執行,約定到明年底先休4天,後年6月30日前再休完3天。勞動部表示,只要勞工年資應有的特休假天數未減損,勞資可以約定休假方式。
為確保勞工了解特休假天數,施行細則明定雇主要在勞工符合特休假條件起30日內告知;未休完特休假折抵工資,必須在度終結日後30天內或下一個發薪日給付,例如若雙方約定每月5日發薪,結算日是4月15日,則公司應在5月5日發給,最晚不能超過5月15日。
資料來源:聯合財經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