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2017/01/15
日前中部地區某醫院遭踢爆,要求員工加班以補休為原則,不發加班費,還要求員工簽訂新的契約書,若員工未在期限內簽回,將暫緩發年終獎金。
「不簽就不發年終獎金」行逕遭員工批是黑道行為。院方趕緊改口說,加了班就應該補休,這是為了員工健康著想,若是員工不同意換成補休,院方會在一段時間後核算加班費給員工。
上述雇主逕自將休息日加班換成補休的情況,一直以來,在台灣多數企業內上演,目的是要規避加班費。一例一休上路後,儘管蔡政府大幅調高休息日加班費,多數企業依然強制勞工換成補休,勞工根本拿不到加班費。
104資訊科技人資長鍾文雄表示,加班費換成補休,「老闆在占員工便宜」,休息日加班費皆加乘1.33倍、1.67倍,但換成補休只有一天,僅是1比1的對價,因此雇主都希望勞工換補休。
勞工加班時數被雇主以1比1方式換成補休,勞動人權協會執行長王娟萍說,加班若要換補休,絕對不應只是1比1而已。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解釋,針對加班,雇主法定義務是要付加班費,只有勞工想要換成補休時,可提出來勞資協商,因各行各業情形不一樣,雇主考量公司運作,不一定要同意勞工換成補休,雇主沒有義務要同意勞工換成補休。
他強調,雇主不能逕自將加班換成補休,此舉已違反勞基法。若雇主逕自將加班換補休,勞工可直接拒絕,並向勞動部檢舉,勞動部一定查。
若勞工自願將加班換成補休,補休是否要加乘,在目前勞基法未明定下,可由勞資協商。例如,加班一天八小時,加班費係加乘1.33倍、1.67倍,勞工換補休,勞資雙方可協商若換休1.5天,亦屬可行。
勞動部呼籲雇主守法,不要強制加班換補休,否則一旦逼勞動部修法強制補休加乘,雇主絕對討不到便宜。
事實上加班換補休比照加班費加乘,已列入未來勞基法修法範圍。官員表示,未來一旦比照加班費計算方式,包括加乘1.33倍、1.67倍,並以四小時、八小時、12小時累進方式計算,加班一天至12小時,加班換補休須加乘2.67倍,即要補休2.67天,「到時沒有雇主會同意勞工將加班換成補休」。
資料來源:聯合財經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