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勞動條3字第1040130742
主旨:有關勞工使用通訊軟體辦理請假疑義乙案,請轉知所轄事 業單位,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4年4月20日院臺綜字第1040130616號函辦理。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 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 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 付之最低標準,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辦理。勞工請假規則 第10 條規定: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 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 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 出有關證明文件。」
三、復查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 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請假等事 項訂立工作規則,報 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 定,請假等有關 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爰勞工如確有 請假之事由,雇主應依法給假。勞工請假時,若以通 訊軟(如:Line)告知雇主日數與請假理由,事後仍應依工作規則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請 假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