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2016/12/12
勞基法「一例一休」新制明年上路,勞工若在休息日出勤將享加乘加班費。不少雇主考量成本,會與勞工約定將加班費換補休,但這次修法並未同步明訂補休也應比照加乘,出現灰色地帶,只要勞資「協商」同意,換補休若未加乘,也不違法。
勞動部說,雇主依法就是要給加班費,只要勞工拒絕將加班費換成補休,雇者就不得強求,違者可處二萬至一百萬元罰鍰。
日前曾在公聽會提出補休規定不清的台電工會行政副秘書長許棟維說,老闆說要換補休,勞工敢拒絕?老闆若說加班一小時只能換一小時補休,勞工敢說補休也應比照加乘?而且很多勞工補休根本休不完,最後都還給老闆,「這是不負責任立法。」
全國產業工會理事長莊爵安也擔心,明年不僅七天國定假日沒了,加乘設計美意恐怕也會淪為「看得到吃不到」。
勞基法這次修法,為保有雇主用人彈性,只要徵得勞工同意,雇主可請勞工在休息日出勤,但為免雇主濫用休息日出勤,致勞工未能周休二日,同時也修法提高休息日的出勤加班費,最多須另加給原時薪的一又三分之二,也就是加班一小時,就可拿到二又三分之二的時薪。
不只加班時薪加給,修法後的加班時數也以四小時為單位。例如休息日就算只加班一小時,就要給四小時的錢,而這四小時經換算加乘加班費後,相當於可領到六小時時薪(前二小時加給一又三分之一,後二小時加給一又三分之二)。
依照加乘概念,照理加班費若要換補休,即使只加班一小時也應補休六小時。但這次修法並未規定加班費若換補休該怎麼計算,只要勞資「協商」同意,就算加班一小時換一小時補休,雇主也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