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分4類 少給恐罰百萬

蘋果日報:2016/12/09

勞基法》修正案周二在立院三讀通過,該法1984年實施以來從未修改加班費給付規定,此次修法為讓「一例一休」過關,休息日加班費大幅加碼,讓勞工加班費計算方式增為4種。勞動部昨接到許多企業電話詢問加班費計算方式,官員強調,明年起勞工在平日、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加班的加班費算法都不同,企業若算錯少給,恐挨罰2萬到100萬元。

《勞基法》修法多數條文預計明年元旦上路,其中因推「一例一休」新制,勞工每7天須有1天例假和1天休息日。勞動部官員說,這2天企業多詢問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最常聽見「真的是要未滿4小時以4小時計算嗎」的質疑。 

前2小時加發1又1/3

依新的《勞基法》規定,勞工加班費有4種計算方式,若勞工在平常工作日加班,加班費規定和現行相同,前2小時每小時加發1/3,之後每小時加發2/3;若在休息日加班,明年起新增規定為前2小時加發1又1/3,之後加發1又2/3,且休息日加班不滿4小時也要發4小時工資。 

例假工資加倍給補休

例如,月薪3萬6千元的勞工,折算每天工資1200元、每小時150元,若在平日加班,則加班前2小時每小時可領加碼1/3的200元工資,第3小時起則給加碼2/3的250元;若是在休息日加班,未滿4小時須以4小時計給900元,超過4小時、未滿8小時則要給足8小時加班費1900元。
此外,若勞工在國定假日加班,要發給加倍工資,未滿8小時也一律以1天工資計;例假日原則上不能加班,但若發生天災、事變、突發事件須勞工加班者,要加發1倍工資並補休一天,同樣也是未滿8小時以1天工資計。
修法雖將休息日加班費提高,但未規定休息日加班費折成補休是否仍應依比率換算。勞動部官員說,政府立場是僱主未經勞工同意就換成補休就是違法,只要勞工拒絕,僱主就沒有談的空間,一律要發給加班費。新法也規定,僱主發放薪水時應提供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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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