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發布「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解釋令」,並自中華民國105年10月1日生效

勞動部105年9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令核釋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5年10月1日生效,其內容如下:

一、「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該例假之安排,以每7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至少應有1日例假,原則上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
二、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事前徵得勞工同意後(同意書範例可上本府勞工處網站-便民服務-勞動條件科下載),限於二週期內適當調整原定之例假,其間隔至多12日:
1、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即放假之日,屠宰業或承載旅客之運輸業,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致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
2、因勞工從事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致有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
3、因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致有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
三、勞工之例假經調整後,連續工作逾6日者,雇主應考量其健康及安全。調整例假之原因結束後,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
下載~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範例)

資料來源:勞動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