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2016/09/12
現行規定每月加班時數免稅上限為46個小時,但只要遇天災必須上班時,除了雇主必須依規定給付加班費外,所領的加班費可享免稅,且無論當日加班時數多長,都不計入46小時內。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無論機關團體或公、私營事業員工,雇主若延長勞工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時,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不得超過46小時,在此限制內所支領的加班費,均可不用繳納所得稅,但若加班時數超過規定,則超過的時數須列入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說明,一般來說勞工的加班費課不課稅,取決於給付形式、金額與工時時數,超過工時限制者仍要課稅,但若在國定假日、例假日及颱風等天災發生時,仍去上班所支領的加班費,只要符合勞基法規定標準,也可免納所得稅,且加班時數不需計入每月平日延長的工作總時數。
舉例來說,甲君在一個月內正常工作天已加班50小時,其中46小時應依規定免稅,而超過的4個小時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但無論甲君在颱風天加班多少個小時,只要甲君所領的加班費符合勞基法標準,加班費也全數免稅。
但財政部強調,除了颱風天等天災是沒有加班工時限制外,勞工在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加班,一旦超過8小時以上,超過部分還是要計入46小時加班時數,全月加班時數逾46小時,加班費就得繳稅。
資料來源:聯合財經網